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90410日发出的关于申请号为201821536723.3d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首先,感谢贵审查员对主题为《一种可调节风量的UV光解废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付出的审查劳动。申请人对贵审查员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进行如下意见陈述: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对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该UV光解废气装置具有两条废气流动路径,分别位于两个UV光解废气箱内,所设计的进气装置能够将引入的废气分配至两条废气流动路径中,通过转动调节轴杆,能够带动密封板Ⅱ转动,从而能够调节两个废气出口导通部分的大小,以实现两条废气流动路径中风量大小的调节,”以及“在通入废气的过程中,废气中的部分粗粒尘埃在重力作用下可落至尘埃收集桶26中”由此可见,当风力不是很大时候,废气中的部分粗粒尘埃在重力作用下是否可以落至尘埃收集桶?以上技术手段是否可以实现上述技术效果,不清楚审查员老师为什么能肯定得判断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记载的技术方案,即可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后,敬请贵审查员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继续依法审查,使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早日被授予专利权。如审查员对本申请仍有疑问,恳请给予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或陈述意见的机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