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20356270.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该睾丸假体采用聚丙烯纤维材料”,该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第4页第24-27行有记载,因此,该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33的规定。
2、删除权利要求9。
3、删除说明书中多余的“逗号”。
4、删除“可选地,所述外壳1和睾丸假体填充物3均为聚丙烯纤维材料。”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申请文本。
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的问题:
审查意见中指出: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固定装置的固定柱具体结构、材质和及其人体的缝合处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如何融合,避免引起感染、炎症或过敏反应等其他并发症。
申请人完全不同认同这一观点,申请人认为:该审查意见并不是一个基于认真阅读本申请的内容而提出的意见,而是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的评述。申请人的每一项发明都汇集了本研发团队的心血,希望审查员在审查专利时能够认真对待每一项发明创造。
第一,关于“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固定装置的固定柱具体结构”的问题,针对该问题,固定柱顾名思义就是一种用于固定的柱子,关于柱子的定义,百度百科中记载:是一个长条形构件,其具体的结构是本领域人员的公知常识,在本专利中其结构可以是圆柱、方柱等任一形状结构的柱子,只要能够起到固定作用且“固定柱的两端均与凹槽的侧壁相连接”即可。
第二,关于固定柱的材质问题,根据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第4页第24-27行的记载可知,“与现有的睾丸假体相比,本睾丸假体采用聚丙烯纤维材料,本新型的聚丙烯纤维材料不同于一般的聚丙烯材料,……,本装置的聚丙烯纤维具有化学稳定性好、易于消毒灭菌、不引起炎症反应和过敏反应、无致癌性、组织容受性好等优点。”,其中,本睾丸假体包括固定装置4,固定装置4又包括固定柱7,本申请的睾丸假体整体是采用聚丙烯纤维材料,而固定柱7又是本申请睾丸假体的一个部件,则说明固定柱7也是采用聚丙烯纤维材料,这样就避免了感染、炎症或过敏反应等其他并发症的问题。
第三,关于固定柱与人体的缝合处的连接关系的问题,
首先根据人体的结构(下图)可知,睾丸是置于阴囊肉膜内部的,本专利中的睾丸假体是代替睾丸的,因此,也是置于阴囊肉膜内部的。
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及图2可知,关于固定装置,其结构就相当于在组织储存腔5的外壁上挖了一个中空的半球形的凹槽,则该凹槽的开口处(即顶部)是正对着阴囊肉膜的内壁,在这个半球形的开口处(即顶部)设置有固定在凹槽内壁的固定柱,凹槽是中空的,则固定柱与凹槽之间有供缝合线插入的间隙,根据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第5页第2行-第8行的记载可知 “将缝合线插入凹槽6并穿过固定柱7,通过固定柱7将睾丸假体与阴囊肉膜相固定”意思是说:首先缝合线穿过凹槽6与固定柱7之间的间隙,然后再缝合在阴囊肉膜上,此时,固定柱7与阴囊肉膜直接接触连接,即缝合线将固定柱缝合在阴囊肉膜上,进一步将睾丸假体缝合在阴囊肉膜上,完全清楚完整的记载了固定柱与人体的缝合处的连接关系。
因此,本专利不存在审查意见里所说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