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针对2019年04月16日下发的发文序号为2019041101502130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明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以下陈述意见:
审查员认为不清楚电动阀门的具体结构及其与试管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如何控制电动阀门工作,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但首先电动阀门是属于已公开的技术方案,例如在淘宝或其他商业销售网站上均能搜索到电动阀门,因此电动阀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因此电动阀门的具体结构相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应当是清楚明了的。再关于电动阀门与试管的连接关系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第二段中提到:“所述试管2为筒体结构,所述试管2靠近导槽12的一端还安装有电动阀门22,”同时在具体实施方式的第四段中提到了:“通过单片机控制电动阀门22开启,切削后的样品和水溶液混合成样品溶液后,经电动阀门22滴落至导槽12上放置的试纸卡槽16上,”该段示出了是如何控制电动阀门22的,且通过单片机控制电动阀门2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结合具体实施方式的第二段中提到:“所述试管2为筒体结构,所述试管2靠近导槽12的一端还安装有电动阀门22,”进一步清楚的表达了电动阀门与试管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本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