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老师: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19年03月27日就题述专利申请201810246104.9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过仔细分析,申请人做出如下意见陈述:
一、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
1 与本发明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发明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牵引速度可调的往复直线牵引机构,所述往复直线牵引机构沿左右方向布置;弹射小车左端与所述往复直线牵引机构的左向牵引端连接,右端与所述往复直线牵引机构的右向牵引端连接;运动物惯性实验机构,包括电磁弹射装置、塑料杯和塑料球,所述电磁弹射装置有两个且均安装在所述弹射小车上,两个电磁弹射装置的弹射端均竖直向上;所述塑料杯有两个且均固定安装在所述弹射小车上,所述塑料杯为漏斗状结构,两个所述电磁弹射装置的弹射端分别由下至上伸至两个所述塑料杯的底口处;所述塑料球有两个,且分别置于两个所述塑料杯内,并分别支撑在两个所述电磁弹射装置的弹射端;静止物惯性实验机构,其包括固定在所述弹射小车左端的金属球限位盒、置于所述金属球限位盒内的金属球、装有砂子的装砂盒、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装砂盒支撑台,所述金属球限位盒的顶面和左侧面均缺失,其左缺失面设置有可拆卸的金属球限位板,所述装砂盒的顶面缺失,所述金属球限位盒的竖直投影位于所述装砂盒内,所述装砂盒固定在所述装砂盒支撑台上;液体惯性实验机构,其包括用于装水且顶面缺失的装水盒,所述装水盒固定连接在所述弹射小车的右端,其内部通过隔板分成左右两个装水槽”。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惯性演示实验的直观性,如何实现运动/静止的物体有惯性的演示。
而对比文件
1 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
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的用于演示运动合成和分解的实验装置,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 2 及其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是“克服了现有技术中惯性定律演示装置的缺陷,能够演示运动/静止的物体有惯性,能够演示液体具有惯性,整个演示过程均更加的直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创造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发明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
1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有创造性,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敬请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陈述后能加快审查程序,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为盼。如果本次意见陈述不能说服审查员授予本申请专利权,恳请审查员再次给予答复机会。最后,衷心感谢审查员的用心审查。
此致
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