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20623608.3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26.3 的规定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首先,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佩戴方式,该装置只能对脸颊进行按摩,无法对其它头部穴位进行按摩;其次,说明书中没有详细阐述控制系统,不清楚是如何控制两个电机运动的,运动的过程中,会导致偏离穴位;此外,本方案穿戴的时候,也要将穴位与对应装置的位置进行对准在固定,因此,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就上述问题进行论证,具体如下: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具体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求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应该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的三点要求,针对本申请的申请类型来说,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即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2、首先,对于“该装置只能对脸颊进行按摩,无法对其它头部穴位进行按摩”这一问题,在本申请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不断震动来对脸部的穴位进行挤压揉动,对人体穴位进行按摩,并不能因为只是简单的按摩脸部的穴位而否认本技术方案的作用,并且也是完全能够达到模拟手部按压穴位的机械式按摩的目的,解决了面部穴位按摩费时费力的问题。

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的动力装置主要是通过电机来实现的,至于电机的控制方式以及电机的控制系统就是控制电机启动或停止的系统,简单的电路连接和控制开关来进行控制即可,如果不懂,请自查PLC或者DCS系统,而这些均是本领域的额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并且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可以不经过任何劳动即可知晓的,所以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就并未对其进行公开和说明。

4、对于审查员所说的需要穴位对准来进行穿戴从而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在本申请文件中只需要像类似头戴式耳机的穿戴方式进行使用即可,相较于对比案件中的技术方案以及传统的技术方案来说,适当的调整穿戴后的位置这一动作并不需要繁琐的操作,穿戴起来还是更加的简单方便且,明显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已针对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给出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以上即为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具体答复,请继续审查,望早日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然存在其他缺陷,烦请再次给予申请人答复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