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174668.6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不包括的辣椒颗粒,以及制备甜瓣子和辣椒胚的具体制作方法不同;辣椒胚与甜瓣子重量比为1-5:1;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说明书表1的实施例1-3和对比例1 (传统自然光豆瓣酱发酵工艺)的数据看出,本发明不仅能够提高风味成分,还能降低组胺含量。
审查员给出了对比文件1 (CN106901187A),首先根据申请人的检索,该对比文件1的名称是一种豆瓣辣椒酱的发酵生产方法,审查意见给出的是一种紫甘薯渣膳食纤维的生产方法;且审查意见中并没有给出该专利的申请号,不能确定该对比文件是什么,因此,暂定以一种豆瓣辣椒酱的发酵生产方法(CN106901187A)作为对比文件1进行论述,与对比文件1比较,申请文件采用特定光照波长600-650nm,光照强度为200-1000lux对豆瓣发酵过程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表明本申请不仅能够提高风味成分种类(52-53种),还能降低组胺总量(2.5-4.8mg/kg)。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采用了不同的工艺技术,并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与申请文件实施例1比较,采用自然光照射风味成分种类只有43种且组胺含量为8.3mg/kg;与申请文件实施例2比较,采用450nm光照射风味成分种类只有49种且组胺含量高达15.8mg/kg。综上所述,上述申请文件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