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19年04月18日就题述专利申请2016108089046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过仔细分析,申请人做出如下意见陈述:
一、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447719)至少具有下述区别技术特征:
(1)移动代理层。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得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速请求的响应,减少用户等待时间(详见说明书实施例第5页)。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WEB服务器群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代理层(详见审查意见正文第1页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申请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首先,从技术领域来讲,对比文件1是Web GIS地图服务,而本申请则是移动云技术,两者所属的细分技术领域本质不同。
其次,从技术特征上来说,对比文件1中的WEB服务器群,请求分配器根据代理服务器提供的 Web服务器负载情况选择目标 Web 服务器,该目标 Web 服务器向地图服务器请求地图服务,地图服务器将请求的地图信息发送给目标 Web 服务器,目标 Web 服务器将其发送给客户端。很显然,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操作。但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本质的差别在于,移动终端与云端的请求有不同的网络环境,而本申请的移动代理层则是为这样的环境而设计的。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有如下记载:“所述移动终端30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Web Service请求和文件下载请求。而且,所述移动代理层组20可以针对不同的请求类型,而选择做不同的处理,从而加速请求的响应,减少用户等待时间。例如,所述Web Service请求的数据量一般不大,但需要针对响应数据做优化处理;所述文件下载请求往往是大文件的下载请求,传输数据流较大,这种情况所述移动代理层组20主要实现加速下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把请求下载的文件下载到所述移动代理层组20本地,再通过无线局域网传送到所述移动终端30,以减少移动用户的等待时间,提升用户体验。”
很显然,本申请上述移动代理层与对比文件1的WEB服务器群有着本质上的技术差异。
此外,从功效上来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获得了“移动终端在使用电量有限的电池的情况下,能够尽可能地延长所述移动终端的续航时间;而且,还可以 节省移动网络带宽,加快访问速度”的有益效果。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获得了对比文件1中并不具备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2、综上来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属技术领域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有本质不同,所取得的效果不同,显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2~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应当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8~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作为与独立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也应当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从属权利要求9、10也应当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敬请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陈述后能加快审查程序,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为盼。如果本次意见陈述不能说服审查员授予本申请专利权,恳请审查员再次给予答复机会。最后,衷心感谢审查员的用心审查。
此致
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