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610555529.9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从权中的“如利要求1所述的”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删除权利要求5和10,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累计活动函数采用如下算法计算:
其中,C(x,y,t)表示累计活动函数;N0表示原始视频的长度,即视频帧的数量;N1表示生成的视频摘要长度;t表示视频摘要中的帧序号,1≤t≤N1;M(x,y,
kN1+t)为二值活动掩码函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提出的基于像素点的动态生成视频摘要的方法,避免了传统的基于目标识别和跟踪的方法容易受识别和跟踪错误的影响,并且算法复杂度低、实时性好,方便用户交互。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快速视频浓缩的方法与系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效监控视频摘要的关键技术研究,并公开了中值滤波法的思路是将每个像素点的前N帧图像存在缓冲器中,这N帧图像的中值就是该像 素点的背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生成背景图的原理是计算每一帧及其前n帧中像素的中位值,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效果。
因此,对比文件1和2结合对本申请不具有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式
和
其中,x,y代表视频帧中像素点的坐标,其中x代表横坐标,y代表纵坐标。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