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20190524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针对审查员所提出的缺陷,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说明书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明确提到:“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工作面可变化的拖把,使得拖把的工作面能够变换大小,一方面,解决现有技术中拖把过大不能使狭窄的地面得到有效的问题,另一方面,避免现有技术中拖把工作面小,从而使在大面积进行清洁时,相当耗时耗力的问题。”

因此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核心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技术中拖把过大不能使狭窄的地面得到有效的问题,和避免现有技术中拖把工作面小,从而使在大面积进行清洁时,相当耗时耗力的问题”。

但是,在审查意见中所提到的是:由于拖把在清洁过程中需要在水中进行沾水或清洗操作,在拖把的第三连杆上安装LED灯及其相应的电池和开关等电器元件在遇水时无法正常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如何保证拖把正常清洁的同时不影响其LED灯的正常工作,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然而,该技术方案属于本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是本实用新型解决核心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方案,因此本实用新型在删除权利要求5的情况下,并不影响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用以解决本实用新型的核心技术问题,故在删除权利要求5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足以解决本实用新型在说明书中所提到的技术问题,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该技术方案重现用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在删除权利要求5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审查员老师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感谢审查员辛勤审查工作,本次答复中,如有措辞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