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删除“X为碱金属或碱土金属,Y为稀土元素,”,并将权利要求2的“所述X化合物选自硝酸钫、碳酸钫、硫酸钫、碘化钫、氯化钫、氟化钫、氢氧化钫中的任意一种;

Y化合物选自硝酸铥、硝酸钐、硝酸镥、硝酸钪中的任意一种;磷化合物选自正磷酸、焦磷酸、偏磷酸、亚磷酸、多磷酸、磷酸铵、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磷酸钾中的任意一种;”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以此克服权利要求1没有实验数据支撑,不符合A26.4的问题。

二、修改后的权1-10具备实用性

审查员认为,钫是一种放射性元素,不稳定且稀有,没有商业应用,其氧化物并没有人制取,化合物在自然界极微量,因此可见采用钫作为催化剂元素不能够在商业中制造,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对此,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

首先,钫由于其放射性较强,确实目前没有大规模社会化的商业应用,但并不是完全没有商业应用,《2014-2018年金属钫市场行情分析及相关技术深度调研报告》中已经介绍了近年来在商业上运用钫制品的一些情况,在其他相关文献也有相应记载,如已授权的“《一种四硫代钼酸铵的制法》CN201610115331.9、《一种锂离子二次电池用复合隔膜、其制造方法及含该隔膜的电化学装置》CN201410251929.1”中,也有提到使用硝酸钫等材料制备反应的资料,其在材料研究实验领域,是有一定使用的,在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为生产高强度钫束二队热离子发生器进行的改良》也对相关技术进行了介绍。因此,审查员所认为的“钫作为催化剂并不能在产业中制造,不符合实用性规定”,是有悖于现实情况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