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2019年04月10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说明书附图中不能看出鼻尖端3的侧面呈三角形,如何避免鼻假体发生偏移”的问题。
因此,以下就上述要素进行论证,具体如下: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简单来说,即要求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应该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的三点要求。而针对本申请的申请类型来说,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即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2、进一步地,审查员认为“说明书附图中不能看出鼻尖端3的侧面呈三角形,如何避免鼻假体发生偏移”这一问题,申请人在此予以澄清的是:
本申请已对相应的描述进行删除,详情请见修改对照页、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和说明书替换页。
所以本方案是清楚完整的,并且本方案中说明书所记载的可以实施,因而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已针对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给出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以上即为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具体答复,请继续审查,望早日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然存在其他缺陷,烦请再次给予申请人答复机会。
衷心感谢审查员为审查此案付出的辛勤劳动!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