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610962036.7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和6,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饲料配方的对象不同。本发明的作用对象是毛兔,尤其是商品毛兔。对比文件1为种公兔。两者有不同的生长和生理需求,其饲喂原则和目的也不同,前者为提高毛产量和毛品质,减少皮肤病。后者为提高种公兔良好的性欲,精子质量,提高母兔的受胎率。所以生产上有不同的饲喂原料和饲喂水平。此区别是最根本的区别。
2)所述步骤4中干燥温度控制在35℃-40℃,制备得到的毛兔颗粒配合饲料的含水率25-30%,密度1.5-2.0g/cm3。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保护的是在该特定制备方法下制备得到的毛兔专用配合饲料,其作用对象是毛兔,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产毛量少,毛质量差,毛等级偏低,毛兔脱毛和咬毛的现象严重;采用上述的技术特征,由表3可知,使用毛兔专用饲料可以明显提高毛兔的产毛量和毛品质,同时,有效防止了皮肤病和腹泻的发生。毛兔专用配合饲料能有效提高毛兔年产毛量和粗毛率,分别提高了11.22%和27.85%。而且,毛兔专用配合饲料能有效提高毛兔的毛品质,长度、细度和强度分别提高了13.33%、13.56%、23.60%,有利于提高兔毛品质,提高毛兔养殖的经济效益。由表3还可以看出,毛兔专用配合饲料能有效降低疾病的发生,对照组发生了皮肤病和腹泻的现象,其疾病频率分别为9.31%和10.44%,同时观察到对照组有轻微的脱毛和咬毛的现象。然而,实验组并没有皮肤病和腹泻病,而且,也没有观察到病理性脱毛和咬毛的现象。因此,采用本权利要求1的饲料配方能够达到解决生产上毛兔的产毛量和毛品质的问题,同时提高了饲养效率。
对比文件1 (CN101664115A,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种公兔饲料配方,其配方与本申请完全不同,且制备方法与本发明也不相同,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1其作用对象是种公兔,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种公兔的性欲和精液品质,从而提高其繁殖性能;很明显,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其作用对象也不同。虽然都是用于兔的饲料,饲料的某些基本成分相同或相似,但饲料组成的本质是有明显区别,本发明的兔饲料原料看重的是能量原料(本申请饲料组合中玉米25-30份,而对比文件中玉米只有8%)、蛋白原料、含硫氨基酸和草粉的组合,尤其是与对比文件1相区别的是,本饲料组合中还添加了稀土元素、复合维生素、复合微量元素和复合中草药添加剂,实现的技术效果是促进毛品质的提高,减少皮肤病和腹泻。对比文件的饲料原料着重的是蛋白原料和精氨酸的组合,实现的生产目的是提高种公兔的性欲和良好的精液品质。两者解决了不同的生产技术问题,实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申请人对饲料做有创造性的改进,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实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审查员用一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作用对象也不同的对比文件来评判本申请的创造性,申请人难以接受。至少,请审查员能提供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者相似的对比文件。且,通过申请人查询,对比文件1 CN101664115A申请文件极其简单,且说明书中出现明显的错误:在发明内容处记载的是“本发明针对提供一种母猪产后缺乳的治疗药方”,同时,经过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后了解到,对比文件1的申请人没有缴纳实审费用,没有提交进入实审请求书,其案件状态为公布后的视为撤回,即申请人主动放弃了该专利的进一步审查,再结合该专利说明书中的明显错误以及申请内容如此简单,相信审查经验丰富的审查员老师也能大致判断出,对比文件1的申请人并没有认真对待发明专利申请的严肃性,而是可能出于何种目的而进行的一项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饲料原料组成着重点不同,也不能提高毛兔的产毛量和毛品质,降低皮肤病发生率,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对象与本申请方案完全不同;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难题,即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CN101077131A)公开了一种兔用浓缩饲料,其配方组成与本申请饲料配方完全不同,其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也将与本发明不相同,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2饲料原料重点在于蛋白质原料与各种微量常量饲料原料的组合,缺少微量常量元素添加的复合性,而且,浓缩料在生产使用中也会因与不同的能量饲料组合而产生不同的饲喂效果。而本申请饲料组合着重点在于能量饲料、蛋白饲料与各种添加剂的复合性,突出区别的是本饲料组合还添加了复合中草药添加剂,本饲料组合突出了饲料原料之间组合的科学性和长效性,在生产应用中的饲喂效果也较为稳定。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使兔营养全面,生长速度快,抗病能力强。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解决本申请的“产毛量少,毛质量差,毛等级偏低,毛兔脱毛和咬毛的现象严重”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发明创造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不同的,虽然都是做的兔的饲料,显然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要求发明人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其不同的技术效果,只有对饲料组分做出精确的改良和配伍才能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否则,在用于兔的基础饲料上做的所有改进,那都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吗?这种判断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非科学性,也显然是广大申请人难以接受的。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明显的技术创新性,也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CN101990999A,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兔子用复合添加剂组方,其配方及含量与本申请的全价饲料配方不同,且其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也与本发明不相同。本发明申请是全价饲料配方组成,着重考虑的是饲料原料之间的配比性、全价性和科学性,在生产中可以直接应用。而对比文件3考虑的仅仅是添加剂的组合,在生产应用中与不同的饲料原料组合会产生不同的饲喂效果,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种兔的繁殖能力,并增强抵抗应激能力,但是,对比文件3并没有解决本申请的“产毛量少,毛质量差,毛等级偏低,毛兔脱毛和咬毛的现象严重”的技术问题,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4(CN1141733A)公开了稀土在饲料微生物中的应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稀土元素能够促进酵母等微生物细胞的旺盛生长,抑制杂菌的生长,提高产品质量和生物效价。与本发明饲料原料组合、使用和功能相差甚远,且对比文件4中的稀土只是本发明申请的饲料组合的一种相似的组成原料,远远不能代表本发明申请的使用和功效。而且,对比文件4并没有解决本申请的“产毛量少,毛质量差,毛等级偏低,毛兔脱毛和咬毛的现象严重”的技术问题,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4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均不相同,且组分上仅有部分原料相同,但是其含量及全部组分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4结合对本发明并不构成技术启示。而且,与对比文件1-4相比,本发明申请的饲料组合有生产应用效果的数据支撑,见表1、2和表3,展示了本发明人对待专利申请的严肃性和技术效果的科学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显而易见的毫无疑义的得到本发明创造。
另外,审查员还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饲料组合物,其和对比文件1中的饲料均为兔类饲料, 即技术领域是相同或相近的,这种判断显然缺少严谨性。如上面针对对比文件1的所述中提到的,两者配方组成侧重点不同,且制备方法与本发明也不相同,虽然都是用于兔的饲料,饲料的某些基本成分相同或相似,但饲料组成的本质是有明显区别,本发明的兔饲料原料着重点是能量原料(本申请饲料组合中玉米25-30份,而对比文件中玉米只有8%)、蛋白原料、含硫氨基酸和草粉的组合,尤其是与对比文件1相区别的是,本饲料组合中还添加了稀土元素、复合维生素、复合微量元素和复合中草药添加剂,充分考虑了饲料原料之间的复合性、协同性。实现的生产目的是促进毛品质的提高,减少皮肤病和腹泻。对比文件的饲料原料侧重点是蛋白原料和精氨酸的组合,缺少饲料添加剂之间的复合性和协同性。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提高种公兔的性欲和良好的精液品质。两者解决了不同的生产技术问题,实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
审查意见中还提到,虽然,对比文件1-4未公开申请人陈述的“提高毛兔的产毛量和毛品质,防止皮肤病和腹泻的发生等”,但基于对比文件1-4,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这些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 1中的饲料组合物,那么得到的组合物也必然具备申请人所述的这些性能效果。
对此,申请人不能接受。申请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制备方法,因此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4也没有公开制备方法,且技术效果也不是“提高毛兔的产毛量和毛品质,防止皮肤病和腹泻的发生等”;且,对比文件1-4并没有饲喂动物效果的数据支撑,而本发明申请有严谨的动物实验,也得到了有效的数据支撑,见说明书的表1、2和表3。另外申请人在前面针对四个对比文件的解释当中也反复提到了,本申请的饲料组合与对比文件有实质区别,饲料组成的侧重点不同、使用方法也不同,效果也不同。而且,即使饲料组合物虽有部分相同或相似,也会因为添加量不同,与之配伍的添加剂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应用效果,这已经在数以万计的科研实践中得到了验证。退一步假设说法,如果成分/组分相同就必然得到相同的性能和效果,为什么还会出现像申请人一样无数的科研角色,日复一日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尝试,不断创新,不断改进,力求实现更加科学的饲料配方,实现更加精确的技术效果?所以,对上述审查员观点,申请人实在难以接受,请审查员老师能够给予更加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对比文件1-4结合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本发明的制备方法,那么,也必然不会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4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申请人一定全力配合,联系电话:1774849698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尽早给予专利授权为盼。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