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610099921.7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删除权利要求12,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      本申请的中药组合物用于绿壳蛋鸡的体外抑菌,还包括黄根、驴蹄草、丹参和陈皮,并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

2)该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2.1-2.2的表1-4可知,本发明的中药组合物组方上地榆、黄根为君药,臣药驴蹄草、佐药丹参、使药陈皮,全方组合便发挥了凉血止痢、清热燥湿、活血去淤和理气健脾的功效,体现的是传统中兽药的配伍理念,而不是简单的搭配,共同发挥组方合用疗效。同时,改组方对大肠杆菌抑菌效果最好,其最小杀菌浓度是12.5mg/mL,本发明的中药组合物对提高感染沙门氏菌鸡群的成活率、产蛋率、平均蛋重、料蛋比等,具有较好的治疗作用。

对比文件1(“艾叶等20种中药对禽多杀性巴氏杆菌的体外抗菌活性”,曲径等,第91-94页,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第34卷第2期,20152 3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艾叶等20种中药对禽多杀性巴氏杆菌的体外抗菌活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艾叶等20种中药对禽多杀性巴氏杆菌的体外抗菌活性,进一步公开了黄连、艾叶、赤芍、黄柏、地榆、秦皮等6种中药的有效部位提取物中体外抑菌活性最强,同时进一步公开了选取上述6种抑菌活性最强的提取物进行后续联合抑菌活性的研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中药种类繁多,大多数中药的有效提取物对细菌、病毒都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对于作为组方组成中药复方,必须考虑其之间是具有协同作用还是拮抗作用。对比文件1得到的结果是黄连、黄柏、秦皮、虎杖和艾叶的联合抗菌指数为协同作用;黄柏、秦皮、黄连和虎杖以及秦皮、地榆和黄柏的联合抑菌指数为拮抗作用。对比文件1最后做出相关可能性讨论,提出了部分有效提取物可以增强其他提取物的抑菌活性,但是并没有公开其具体增加机制。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首先没有公开“黄根、驴蹄草、丹参和陈皮及各组分的含量”,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同时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地榆提取物具有抗菌活性,并没有公开地榆提取物与其他有效提取物之间具备协同作用,也没提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由对比文件1得到地榆提取物与黄根、驴蹄草、丹参和陈皮进行有效协同配伍,并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次,本发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最小杀菌浓度是12.5mg/mL本发明的中药组合物提高了感染沙门氏菌鸡群的成活率、产蛋率、平均蛋重、料蛋比等,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本发明还使用现代中药制剂技术采用回流提取、乙醇沉淀除掉杂质的方法,保留了传统组方的有效性,同时浓缩了有效成分,使用也更方便,最关键的是在临床上对发病鸡群使用效果较好,而不是仅单纯的在实验室进行验证抑菌效果。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