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首先感谢您为本申请的审查工作付出的辛勤劳动。在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仔细分析了上述意见,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进行如下意见陈述,恳请审查员予以充分考虑。

一、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8的修改

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入了原权利要求23中的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8中并入了原权利要求210的特征,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310,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为17

显然,本次修改不可能存在修改超范围问题。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物絮团的培养方法,其具体限定如下所示(请注意以黑体和下划线强调的内容):

1. 一种生物絮团的培养方法,包括:

向水体中添加有机碳源,有机碳源的添加量满足水体中的C/N比为15171

向水体中加入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所述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的加入总量满足每ml水体中加入0.8×1051.2×105cfu

向水体中曝气,维持水体中的溶解氧在6mg/L以上;

所述有机碳源的添加量满足水体中的C/N比为161

所述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的份数比为25:50:25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优化生物絮团的培养方法,其包括:向培养池中添加碳源以及氮源,维持水体中碳含量为25 ~ 35mg/L,维持水体中氮含量为1 ~ 3mg/L ,使水体中C/N 的质量比为12 ~ 18 ,并向培养池内水体充分曝气,水体溶解氧维持在5mg/L 以上, pH值维持在6. 8 ~ 8. 2 ,温度维持在200C~ 35 0C ,连续培养7 ~ 10 天,生物絮团初步形成,放入目标生物。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向水体中加入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所述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的加入总量满足每ml水体中加入0.8×1051.2×105cfu

所述有机碳源的添加量满足水体中的C/N比为161

所述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的份数比为25:50:25

所述有机碳源为每天添加一次,所述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为每七天添加一次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意见认为,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 ,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常规范围内调整即可获得,然而,申请人持有如下不同意见:

首先,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采用三种特别的有益微生物的复合搭配,可更加有效控制水环境中氨、硫化氢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保持养殖水体中的微生态平衡。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芽包杆菌属、双歧杆菌属、弧菌属、硝化菌、光合菌、假单胞菌属和乳杆菌属等微生物制剂可应用于改善养殖水体,但并没有公开不同菌种如何复合搭配才能发挥更好的效果,更没有进一步公开不同菌种复合搭配时的加入量。

其次,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三种有益菌的复合配比及添加总量满足特别的要求,可更加有效地控制水环境中氨、硫化氢等有害物质含量。而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这一特征,由于不同有益菌配比的无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大量的有限次实验中获得合适的配比

 再者,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有机碳源的添加量满足特别的要求,三种有益微生物可发挥更加有效的协同作用,高效地将水体中的颗粒有机物、溶解有机物和无机氮转化为水产养殖对象可以摄食的絮凝体。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有机碳源的添加量满足水体中的C/N 比为15:1,在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将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这三种有益微生物与何种配比的C/N 比配合更加有效时,由于C/N 比的任意性和有益微生物的多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大量的实验条件中筛选确定哪些种类的有益微生物与哪种配比的C/N 比组合更加有利于絮凝体的形成

综上,由于有益菌种的多样性、不同有益菌种配比的任意性、C/N比的任意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依靠常规的有限次实验无法确定最佳的条件组合,而本申请发明人偶然间创造性地发现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及干酪乳杆菌三种菌种按照一定配比和添加量进行复合搭配使用,并与水体中的特定C/N比配合,可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如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培养方法通过采用地衣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干酪乳杆菌三种有益微生物的复合搭配使用及水体中C/N比的保持,有效地控制了水环境中氨、硫化氢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保持水体中的微生态平衡,并增大了生物絮凝成团频率,絮凝悬浮成团获得的生物絮团的直径可达到0.31mm,较现有方法中获得的生物絮团的粒径大,生物絮团的营养组成也更加合理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可能结合对比文件2及任何现有技术获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本申请的发明人经过创新性思考和创造性地劳动,首次提出了上述特别的技术手段,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7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6作为请求保护一种水产养殖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6也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也具有创造性。

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陈述意见后,早日批准本发明。最后,申请人衷心感谢审查员对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给予的答辩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