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724832.6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妥曲珠利与磺丁基醚-β-环糊精的质量比为2-5:1;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采用质量比为2-5:1的磺丁基醚-β-环糊精对妥曲珠利进行包合,增加了难溶性药物妥曲珠利的溶解度,再经过冻干工艺,提高了妥曲珠利的稳定性和生物利用度,丰富了抗寄生虫药物剂型。由说明书表1-表3可知,本发明在此基础上,还能够增加妥曲珠利在肠道的吸收速率,延迟达峰时间,增加最大血药浓度。
对比文件1 (CN101518652A,公开日 20090902)公开了一种妥曲珠利-环糊精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其妥曲珠利与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的摩尔比为1∶1~1∶20,其技术方案与本发明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1增溶效果提高100多倍,而本发明増溶效果提高增溶了59285倍,这是对比文件远远不及的;本发明制备的包合物具有溶解度高的特点。本申请在此基础上,还能够增加妥曲珠利在肠道的吸收速率,延迟达峰时间,增加最大血药浓度。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环糊精包合技术研究进展”,熊晓莉,等,中国药房,第19卷第25期,第1988-1990 页,20081231)公开了环糊精包合包括溶液法,先将CD配成水溶液,再加入药物,经充分混合、分离、干燥即得固体包合物。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冻干的技术方案,且没有给出“环糊精包合其他物质能够增加该物质在肠道的吸收速率,延迟达峰时间,增加最大血药浓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同时本发明使用DSC分析使用差示扫描量热仪(DSCQ2000,TA)、X射线衍射仪、扫描电镜一种新型的电子光学仪器等仪器对成品进行了严格的检测,证实了包合物的成功性,这是对比文件不能比拟的,对比文件不能证明包合成功。
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本申请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和2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6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