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审查员王锴老师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做出以下陈述:

审查员王老师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由于护栏上设置有摄像头、传感器、卷帘等,成本过高,大大增加畜牧成本,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明显无益,脱离了社会需要,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申请人对上述评判不能接收,希望提出以下陈述后与审查员商榷。

首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作为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应是抽象的思维阶段的东西,而应是能够在工业上实施,具备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可实施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产业包括:工业、农业、运输业、林业、渔业、采掘业等各个领域。诚然,对于技术方案的创造和/或改进,需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申请人通过现行的专利法和审查指南没有找到可以由于“成本过高”而被判定为缺乏实用性的相关法条记载。而不具备实用性的例如: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其次,畜牧科技是解决当前中国畜牧业面临诸多问题的关键。畜牧业的科技化和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当前我们国家和欧美国家畜牧产值差距巨大,很大原因之一是我们国家畜牧业产业生产效率低下,管理落后所导致。我国行业相关的学者也多次提出和呼吁需要提高畜牧业的科技化和现代化,其中就包括养殖管理的科技化和现代化。试问,在养殖过程使用摄像头、传感器等不属于养殖管理的科技化和现代化吗?这些技术手段是否可以在工业上实施?是否具备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作为国家和畜牧从业人员,不仅仅要看到在硬件上的投入增加的成本,更应该看到这些管理上的科技化和现代化能够带来的节约劳动成本、提高管理的高效化、减少畜牧养殖过程中的牛羊的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等众多的积极效果。

第三、退万步说,在实际使用中,本技术方案中的护栏是通过多个该护栏结构相互配合所构成的,本实用新型记载的仅仅是单个护栏所具有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按照“节约畜牧成本”的目的,并不要求每个护栏结构都全部安装如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最优的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可以选择性安装或间隔安装等方式来降低使用成本。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已经澄清了申请人不能接受审查意见评判的原因,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技术方案有益,未脱离社会实际,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人希望,审查员王老师能在上述的陈述说明的基础上继续审查,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