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21729246.2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技术特征“所述网格由金属丝编制而成,所述第一盖板或/和第二盖板的板面上还设置有支撑横梁,支撑所述网格”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
2,删除权利要求9和10。
3,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或者镂空结构”
以上修改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1)所述第一盖板或/和第二盖板的板面上还设置有支撑横梁,支撑所述网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提升盖板整体结构的稳固性,防止大面积的网格使得盖板整体结构强度变低而发生的变形。
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压通风孔用防尘罩,其技术方案具体公开了滤芯限位结构包括与对应敞口相配合的限位框,限位框上铺设有滤网。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设置有支撑横梁支撑钢丝网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的结构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存在形变的可能,其技术方案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具有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但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审查意见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有新颖性,未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新颖性。其次,《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惯用技术手段的置换是指用相似的技术特征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的前提下,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并不构成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置换;《专利审查指南》中还规定,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方案,在引用时不应对其技术方案进行随意的放大或缩小,因此,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1)并不是本领域技术手段的常规置换。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具有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必然具有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