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90618日发出的关于申请号为201920121503.2、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灯光照明节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首先感谢贵审查员对主题为《一种灯光照明节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所付出的审查劳动。申请人对贵审查员针对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进行以下意见陈述。

一、关于修改

1、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特征合并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该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因此,修改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

二、针对审查意见有关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将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比较,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信号调理电路由依次连接的补偿电路、滤波电路、模数转换电路构成;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节电效果显著的照明电路。

对比文件1公开的照明设备,其信号调理电路是由整流电路、滤波电路、模数转换电路构成的,而本申请提供的信号调理电路是由补偿电路、滤波电路、模数转换电路构成,可见,本申请提供的照明设备与对比文件1是不同的。基于本申请提供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通过补偿电路对采集到的信号更加准确的进行补充,从而是的单片机能够更加准确的进行分析处理,最终使得节点的效果更加显著。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事,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符合专利法22条规定的新颖性。

最后,衷心感谢审查员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敬请审查员在本次意见陈述和修改的基础上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继续依法审查,如有问题,请联系本申请人,申请人将竭力配合审查员老师, 使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早日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