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611064155.7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刘斐老师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审查,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关于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4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
3.删除权利要求2和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本发明的主要组分除了玉米、豆粕、食盐,还包括次粉、麸皮、干酒糟及其可溶物、油枯、棉粕、苜蓿草、燕麦草、稻谷糠、钙粉、磷酸氢钙、复合添加剂、中草药药汁烘干物、中草药药渣,以上区别组分对比文件1均没有公开;
(2)中药组分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的重要组分为:金银花、杜仲、三七、陈皮、决明子和冬凌草;
(3)且其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是采用中草药药汁烘干物和药渣的成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本申请是应用于母兔的,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母兔免疫力、减少母兔乳房炎的发生、减少母兔夏天中暑、减小母兔的热应激、提高母兔的年产仔数和提高仔兔成活率,从而提高母兔的繁殖性能。而对比文件1是作用于母猪,其目的是改善母猪的繁殖性能,促进生殖系统发育(具体为提前初次发情时间,缩短发情周期,降低背膘厚度(对比文件1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表))。
具体的,由本发明的说明书表1-表5可知,本发明可以提高产仔母兔数、30日龄活仔数、窝产仔数、窝产活仔数和产仔率,其产仔率高达86.7%(表1),本发明可以提高年生产胎次,高达8.5胎。
对比文件1 (CN103636933A,参见说明书第 0007段至第0010段)公开了一种含中药成分的后备母猪饲料,其成分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比文件1是用于母猪的,其作用是能够有效的改善母猪的繁殖性能,促进生殖系统发育,由对比文件1中的表1可知,实验组母猪在连续喂食本发明提供的饲料后,初次发情时间提前,发情周期缩短,背膘厚降低,体型控制良好,表现出旺盛的繁殖能力,且较对照组猪群进食活跃,饲料利用率高。本申请可以提高产仔母兔数、30日龄活仔数、窝产仔数、窝产活仔数和产仔率,其产仔率高达86.7%(表1),本发明可以提高年生产胎次,高达8.5胎。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要重点申明的是,猪和兔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哺乳动物,其生活习性、采食行为、饲喂方式、繁殖方式更是区别巨大,审查意见中多次提出其成分、具体的配比进行简单替换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申请人不能赞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在组分、具体的配比、配伍的协同作用、制备方法以及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若如审查意见中所述的如此“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应该有很多现有技术公开,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找到与本申请相关或相似的现有技术公开,还请审查员老师可以进一步举证说明。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