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其中部分带有效果性的语句,同时修改部分结构的陈述方式。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针对一审意见中指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问题,申请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其中部分带有效果性的语句,如“用于实时监测岩心(15)表面出现的各种现象”、“以减轻离心泵(14)震动对实验水箱(16)内液体的干扰”等,同时修改部分结构的陈述方式,如将“将岩心(15)固定在夹持器(10)中”修改为“所述夹持器(10)中固定设有岩心(15)”等。由于申请人的本次修改的根据市原申请文件,并未添加或减少装置中原有的部件以及连接方式,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