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610709212.6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与引物配合使用的探针序列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探针序列与引物对是一个整体;本发明是基于POCKIT Micro荧光PCR平台的检测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说明书实施例3可知,本发明灵敏度最高为100个拷贝。因此,本发明的引物和探针特异性强、灵敏度高、无污染、无需电泳,可在现场快速检测。且本方法的模板DNA制备步骤简单费用低,操作简单,不仅省时省力而且节省了大量的试剂和耗材,提高了工作效率。本方法是建立在分子生物学基础上的一种敏感性高、特异性强的检测方法。
对比文件1(Ingemar
Fries 等,Standard methods for Nosema
research, Journal of Apicultural Research 52 (1): IBRA 2013,公开日2015年04月02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测定孢子虫种类的多重PCR方法以及相应的引物,虽然其引物与本发明的相同,但是,并不是一个整体,且其作用是用于孢子虫种类的测定方法,而不是检测方法,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具有“灵敏性最高为100个拷贝”的技术效果。
另外,审查员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荧光PCR检测东方蜜蜂微孢子虫,并可根据上述检测东方蜜蜂微孢子虫引物对的扩增产物设计合适的探针,具体探针序列的获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的探针配合引物,其灵敏度可以到达100个拷贝,这并不是本领域人员所公知的,另外,若上述区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那么应该很容易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但是由请人并未在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相关记载,若审查员坚持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敬请审查员举证。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