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同志:
您好!
感谢您对本案耐心细致的工作!申请人收到了关于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在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之后,不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观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修改,对应修改了原权利要求5。
3、删除原权利要求6,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审查员的意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由于上述修改是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且上述修改均依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因此,该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申请人仔细阅读对比文件之后,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较,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服务器模块,与所述中间代理模块连接,用于将设置信息编码为光学信息;
(2)将所述设置信息编码为光学信息具体步骤为:
将设置信息按照预设格式组合成一条字符串;
将所述字符串转换为摩尔斯电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段公开的“待入网的设备其感光器件接收到智能终端通过其发光装置发送的携带有SSID和密码信息的光波信号后,从所述光波信号中获取所述SSID和密码信息”,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待入网设备接收智能终端发送的光波信号,并从中获取SSID和密码信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9段还公开了“智能终端将获取的SSID和密码进行转换处理”。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语音交互模块(待入网设备)接收中间代理模块(智能终端)发送的光学信息,光学信息是服务器模块将设置信息编码后得到的。对比文件1中的光波信号是通过智能终端处理而得到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光学信息处理方式不同。因此,上述区别技术(1)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9段公开了“将获取的SSID和密码信息进行转换处理,转成0和1组成的报文,将完整的报文(例如0、1组成的报文)以特定的形式进行编码,从而形成光波信号”。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设置信息编码为光学信息具体步骤为:将设置信息按照预设格式组合成一条字符串,将所述字符串转换为摩尔斯电码。摩尔斯电码是一种早期的数字化通信形式,但是它不同于现代只使用0和1两种状态的二进制编码。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摩尔斯电码与对比文件1中0、1组成的报文不同。另外,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将摩尔斯电码应用于连接WiFi网络是很难想到的。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语音交互设备。
在上述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特征(1)至(2),同时也没有给出可以应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本次审查意见中,并没有引用更多的对比文件,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公知常识性文件,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想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使得,现有技术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服务器模块对设置信息的处理,并结合中间代理模块和语音交互模块,确实能取得提升用户在初次设置语音交互设备时的体验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至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至4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者间接从属权利要求,那么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至4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关于权利要求1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5,使得,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6、7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的直接或者间接从属权利要求,那么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人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作了上述陈述,并提供了对应的修改对照页和替换页,再次感谢审查员对于本案的细致审查,请考虑申请人为本案付出的巨大努力,还望早日授权为盼。若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申请文件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