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19年07月17日就题述专利申请2016108094580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过仔细分析,申请人对做出如下意见陈述:
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下述区别技术特征:
(1)移动终端发送包含所述移动终端位置信息的代理请求至所述总控制器。
由此可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从代理服务器距移动终端的距离以及优选实际可用处理能力代理服务器两个因素考虑,选择全局最优移动代理服务器。
2、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并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具体理由如下: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基于空间位置的动态分组调度算法,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详见审查意见正文第2页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申请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仔细分析对比文件2可以发现,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根据空间数据地理位置的相关性将空间数据集划分为多个空间数据子集,每个子集对应一个空间数据服务器组,并根据访问热度将空间数据服务器进行动态分组,实现空间数据服务器集群的负载均衡。非常明显,对比文件2中是根据空间数据地理位置的相关性将空间数据集划分为多个空间数据子集,这就表明,对比文件2是通过对代理系统进行区域划分,并且在划分区域内实现负载均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的技术要点在于:如何划分区域以达到负载均衡的目的,利于当原来划分区域内的服务器不能满足该区域内移动终端的需求时,又会重新划分区域来调整和满足服务器与移动终端需求之间的关系。
但是对于本申请而言却不然。首先,本申请是基于一种三层网络结构的方式来实现数据传送、转换,若涉及区域划分,那也是一种物理划分状态,这种结构下并不依赖于数据处理方式下的区域划分,在特定的网络结构区域内,根本不会涉及到区域划分的计算;其次,本申请获取移动终端的位置的目的也不在于对移动终端所在区域进行划分和相应的区域内数据处理,事实上,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一般情况下,移动代理服务器到移动终端的距离,与移动终端到移动代理服务器的路由跳数是成正比的。移动代理服务器与移动终端的距离短,则移动终端到移动代理服务器的路由跳数少,网络延迟时间短,网络状态好,传输速度较快,不容易发生网络拥塞和数据丢包,服务更加稳定和可靠”,由此可见,本申请中是通过计算当前移动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距离的方式,来选择距离最短的服务器来做为最优服务器选择因素之一。
很显然,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也不相同。
此外,从功效上来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所述移动代理系统20内,为了方便管理数量庞大、部署广泛的移动代理服务器,移动代理系统设计了三层的网络层次结构,在所述移动代理系统20的三层网络层次结构中,能够在移动代理数量发生变化或者网络拓扑结构发生变化时,快速地调整个移动代理的层次结构和区域划分,即,在移动代理网络拓扑结构和移动代理服务器数量发生变化时,不会影响移动终端对移动代理的正常访问。由此可见,本申请获得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不具备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3、结论
综上,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2~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应当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敬请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陈述后能加快审查程序,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为盼。如果本次意见陈述不能说服审查员授予本申请专利权,恳请审查员再次给予答复机会。最后,衷心感谢审查员的用心审查。
此致
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