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610564696.X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2和8,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本发明保护的是干燥方法;
2)所述热风干燥采用分段干燥方式:第一阶段干燥温度为65℃、干燥时间6h、热风速率1.5m/s,第二阶段干燥温度为75℃、干燥时间12h、热风速率1.5m/s,第三阶段干燥温度为70℃、干燥时间6h、热风速率1.5m/s;3)所述护色液按质量百分比由以下组份组成:抗坏血酸0.05%~0.15%,苹果酸0.06%~0.10%,氯化钙0.10%~0.30%,碳酸氢钠0.10%~0.30%,余量为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干燥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第一阶段以较低温度进行加热,使得龙眼干燥过程中,水分的蒸发速率低于内部水分的迁移速率,以防止由于龙眼表面干燥过于强烈,而使龙眼壳上形成一层干硬膜造成大部分残留水分阻隔在龙眼壳内导致外部较硬、内部湿软、干燥速率急剧下降等现象;第二阶段以较高温度干燥,提高干燥效率;第三阶段的加热旨在对果大、肉厚或因空气湿度大,未达制干标准的龙眼补充加热。
上述的干燥步骤配合护色液配方对PPO与POD有着钝化作用,护色液处理后的龙眼褐变度为0.046 D420nm,PPO酶活0.088 ∆OD470/(min·g),POD酶活为3.181 ∆OD470/(min·g)(图1-5);该护色液具有综合护色效果好、无毒害、安全性高、方便操作等特点。
对比文件1(CN1659969A,公开日为 2005 年 8 月 31 日)公开了一种龙眼复合护色保鲜液,其特征在于重量份数组成如下:偏重亚硫酸钠 0.1-0.3,柠檬酸或醋酸 2-4,过氧乙酸0.05-0.25,水100,其组份及含量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其好果率最高为95%。但是该护色保鲜液并没有降低干制龙眼的褐变程度,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龙眼果肉褐变的无硫护色液,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维生素C[即抗坏血酸]0.05〜0.15%,柠檬酸0.10〜0.30%,半胱氨酸0.06〜0.10%,CaCl2
[即公开了氯化钙]0.10〜0.30%,余量为纯净水,其组份及含量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没有公开“对PPO与POD有着钝化作用,护色液处理后的龙眼褐变度为0.046 D420nm,PPO酶活0.088 ∆OD470/(min·g),POD酶活为3.181 ∆OD470/(min·g)”这一技术效果。
另外,审查员认为:选择本申请类型的护色液,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比文件1和2并没有公开干燥方法,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和2结合对本申请没有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发明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