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您好!

申请人仔细阅读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内,对权利要求书作出如下修改:将原权利要求5中的附件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6变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5;并申述意见如下: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限定为鱼类运输箱;对比文件1限定的是活体海鲜运输箱。

2)本申请的过滤室位于鱼室和储物室之间,并且过滤室内设有水泵和过滤器,储物室内设有蓄电池和增氧机,所述运输箱底部设有滑轮;对比文件1的海鲜仓位于清水仓的上方,存氧仓位于海鲜仓和清水仓的前侧,并且排水管置于箱体外侧,且排水管上设有过滤装置和水净化器,供水泵的出水管连接在海鲜仓的顶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均设有过滤器、水泵,以及增氧设备,虽然各部件的设置位置和水循环方式略有不同,但两者的基本功能和原理相同,上述具体设置的差异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并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此,本申请发明人无法赞同,理由如下:其一,本申请的运输箱只能针对鱼类产品,至于其它活体海鲜是否适用,本申请发明人也不得而知,该箱体是本发明人根据鱼类运输实践反复改进得出的,对于鱼类运输比较适合。而对比文件限定的是活体海鲜运输箱,相对而言,属于上位概念。其二,本申请的过滤室位于鱼室和储物室之间,即三者采用的是并排结构,简单而实用。而对比文件1的海鲜仓位于清水仓的上方,存氧仓位于海鲜仓和清水仓的前侧。这种设置方式采用两层结构,会有一定的高度要求,否则对活体海鲜的存活率会有较大影响,并且结构较为复杂,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太实用,这是因为,上下层结构都需要存水,那么制作这种箱体的成本以及密封要求会很高,并且在更换用水、维护和清洗箱体的过程会相当繁琐。其三,本申请的箱体底部还设有滑轮,在搬运箱体的过程会相对简单很多,而设置滑轮在鱼类运输箱中并不多见,因此,并不属于本领域的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较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到技术方案本身再到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而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如前所述。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发明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明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