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345合并至权利要求1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

对比文件1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审查员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所用原料为聚乙二醇400和苹果酸,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用原料为聚乙二醇400和酒石酸,而苹果酸和酒石酸的结构类似,均为羟基酸,因此本领域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酒石酸代替苹果酸;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聚合物的简易合成方法,因此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不同意以上观点,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制备所需遇水自修复材料还采用浓硫酸作催化剂;2、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公布了各种合成原料的用量;3、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合成遇水自修复材料的分子量为874.09950.094、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在反应后的现象不同:权利要求1的产物在静置后会发生分层,产生沉淀,对比文件1无沉淀产生;5、对比文件的合成产物CT添加至水泥浆后,其流变性能变差,而本发明所合成的产物具有良好的流变性能。

首先,审查员认为苹果酸和酒石酸均为羟基酸,其结构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酒石酸代替羟基酸作为合成原料,但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均未对创造性的评判采用容易想到一词,特别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六条中描述:“不管发明者在创立发明的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因此,说明审查员不应该以“容易想到”来评判本发明的创造性,因此申请人认为该评判来源无据可查。

其次,众所周知的是,在化学领域中不能简单的以增减一个官能团而评判两者是否性质接近,如丙三醇和丙二醇,两者之间仅为一个醇羟基的结构差别,但两者的化学性质及应用领域差别极大;对比文件采用的合成原料之一为苹果酸,具有一个侧羟基,苹果酸中仅具有一个手性碳原子,其具有两种光学异构体,与其结构最接近的是仅具有一个二元羟基的羧酸如乳酸、2-羟基戊二酸等,而本发明采用的原料为酒石酸,为具有两个左右手性结构的手性分子,具有三种光学异构体,同时同一物质的不同光学异构体的性质差异较大,其应用领域也有所不同(如L-苹果酸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可改善脑组织的代谢等,而D-苹果酸则不具有生理活性),同一物质的不同光学异构体差别都如此巨大,更不要说和苹果酸的光学异构现象有巨大差异的酒石酸,因此,本发明选择的DL-酒石酸很难从对比文献中得到技术启示。

再次,本发明公开了合成过程中会产生沉淀,而对比文件1在合成过程中不会产生沉淀,实验现象不一致,从侧面印证了本发明和对比文献有较大的差别,事实上,经过发明人对沉淀的检验,发现其中大部分为硫酸钠晶体,同时含有少量的酒石酸钠晶体。

再次,在对比文件中,其未公布各原料组分的量,且未添加浓硫酸催化剂,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其合成过程会发生较为复杂的副反应,且反应速度较慢,因为从反应原理来看,目标产物生成的反应本质为酯化反应,而由于苹果酸中同时存在羧基和羟基,且该羟基的空间位阻效应不强,因此苹果酸容易两两之间发生酯化反应,产生较多副产物,同时由于为限定两原料之间的比例,反应过程中聚乙二醇之间也容易发生缩合反应,目标产物的产率较低,且造成最终产物的分子量不定,同时由于不存在催化剂,仅高提高温度进行反应,其反应速度较慢,不利与工业化生产;相反,由于本发明采用DL-酒石酸,其羟基相对于苹果酸的羟基来说空间位阻效应较大,因此DL-酒石酸之间的反应概率降低,副产物减少,同时由于本发明限定了DL-酒石酸和聚乙二醇400的质量比,使得两者在摩尔比约1:2的条件下反应,再有浓硫酸作催化剂,促成酰基正离子的形成,降低了反应活化能,有利于反应的进行,反应速度加快,由于两者的摩尔比,很容易生成目标产物,同时根据反应物质的比例,本发明限定了目标产物的分子量为874.09950.09,而对比文献因为其产物的复杂性,对目标产物的分子量不能限定。

再次,对比文件的合成产物CT添加至水泥浆后,其流变性能变差(对比文件第三部分“结果与讨论”第一段),因为其在合成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反应原料的比例,则聚乙二醇400之间、聚乙二醇400与目标产物之间、苹果酸和苹果酸之间以及副产物和原料之间、副产物和副产物之间容易发生多次缩合反应,导致合成物质中含有一定量的有机大分子,该有机大分子对水泥浆具有包裹、聚集作用和增稠效果,从而导致其流变性降低。而在水泥浆体系中,流变性是其重要的性能,若流变性能过差,则该水泥浆不易泵送,实用价值大大降低。而本发明合成的目标产物由于对合成原料的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由于DL-酒石酸的特性以及添加了浓硫酸催化剂使得反应速度加快、副产物减少,几乎不易生成大分子,因此本发明的目标产物添加与水泥浆时具有良好的流变性能(发明内容部分已提出),提高其实用价值,再次印证了通过控制个合成原料的量以及添加催化剂对整个反应过程以及最终产物有良好的效果,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最后,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根据审查员的推论、以苹果酸为合成原料时可以给本发明以技术启示,那么,取得的效果也该与对比文件相当或者是略有改进,但是从对比文件的附图和本发明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可知,在对水泥石裂缝进行自修复时,添加本发明的水泥石在产生裂缝后,在14d时其修复率即可达到99.9%(说明书记载其渗透率小于0.01mD,初始渗透率为30-40mD),而对比文件1中的修复率最大为94%(初始渗透率相差较大的原因是,对比文件1采用了人工造缝,但是由于水泥石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裂缝,因此本发明未进行人工造缝),本发明对水泥石的修复效率远远高于对比文件的修复效率,是实验前预料不到的;同时从附图中也可以看出,对比文件修复的均为小裂缝,该材料形成的晶型较小(其比例尺为2μm,结晶长度不到20μm,有的甚至仅有数微米),证明其能够修复的裂缝较小,对于水泥石由于开裂引起的裂缝无能为力,而本发明能够修复的裂缝较大,本材料形成的晶型较大(图中比例尺为50-200μm,而本材料形成的结晶长度基本上均50μm),证明能够修复的裂缝较大,两种修复材料形成的晶型大小差异较大,因此应用范围也有所不同,这是实验前完全预料不到的,因此,本发明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