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现将原申请文件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说明书中记载了“检测仪12型号可为OU1600”,即亦可选择其他型号的检测仪器,而在本技术方案中用于检测2--4-甲氧基苯乙酮成分的检测仪具体为液相色谱检测仪,用于本技术方案中2--4-甲氧基苯乙酮制备时各成分的检测,而该检测仪在进行检测前需要对待检测液体抽取样液,即通过本技术方案中的电磁阀对样液的进入进行控制,从而通过检测仪内部的检测部分进行成分检测,具体检测原理可参阅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9%AB%98%E6%95%88%E6%B6%B2%E7%9B%B8%E8%89%B2%E8%B0%B1%E4%BB%AA/4564763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邻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