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174668.6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4中的发酵温度为26-28℃,发酵湿度为75%,光照波长为600-650nm,光照强度为200-1000lux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通过在豆瓣在发酵过程中,采用一定波长的光线照调控微生物代谢,进而产生较多的风味成分与较少的组胺。从表1的实施例1-3和对比例1 (传统自然光豆瓣酱发酵工艺)的数据看出,本发明不仅能够提高风味成分,还能降低组胺含量。

审查员给出了对比文件1 (CN106901187A),首先根据申请人的检索,该对比文件1的名称是一种豆瓣辣椒酱的发酵生产方法,审查意见给出的是一种紫甘薯渣膳食纤维的生产方法;且审查意见中并没有给出该专利的申请号,不能确定该对比文件是什么,因此,暂定以一种豆瓣辣椒酱的发酵生产方法(CN106901187A)作为对比文件1进行论述,与对比文件1比较,申请文件采用特定光照波长600-650nm,光照强度为200-1000lux对豆瓣发酵过程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表明本申请不仅能够提高风味成分种类(52-53种),还能降低组胺总量2.5-4.8mg/kg。本发明是通过特定的光照调控能够提高和保证郫县豆瓣后熟工艺中的风味成分种类,并且降低组胺含量。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到如何通过工艺控制改善食品风味成分种类与组胺含量。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权利要求书完全不相关,对本权利没有任何启发作用,根本没有可比较性。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采用了不同的工艺技术,并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发明是以国标GB/T 20560-2006 郫县豆瓣为原料上进行的创新性改进,国标GB/T 20560-2006对氨基态氮进行了限定(0.18-0.25g/100g)。发酵食品领域众所周知,氨基态氮主要来源于蛋白质含量丰富的豆瓣。因此国标GB/T 20560-2006实际上对豆瓣与辣椒胚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虽然说明书没有明确豆瓣与辣椒胚的比例,但是实际上豆瓣与辣椒胚的比例是在辣椒胚与甜瓣子重量比为1-51范围内的,超过这个比例,氨基态氮将不符合国标GB/T 20560-2006要求。说明书实施例说明并描述了发明的若干优选实施例,但如前所述,应当理解发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发明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

前期研究表明,简单的改变豆瓣与辣椒胚的比例并不能显著减少生物胺,这也是本发明的动机。权利要求实施例与对比例最显著差异在于对特定波长光谱与强度的调控。通过实验数据验证了与传统自然光发酵比较,能够产生较多的风味成分与较少的组胺,提高豆瓣酱的品质与安全性。因此权利要求具有显而易见的创造性。

此外与申请文件实施例1比较,采用自然光照射风味成分种类只有43种且组胺含量为8.3mg/kg;与申请文件实施例2比较,采用450nm光照射风味成分种类只有49种且组胺含量高达15.8mg/kg综上所述,上述申请文件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另外,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辣椒胚与甜瓣子制备混合并发酵,而比例的选择和发酵条件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风味需求作出的合理选择。而对于申请人所说的降低组胺总量的效果,说明书的对比例和实施例中的实验条件并不是单一变量对比的原则,且实施例限定了辣椒胚与甜瓣子的重量比,而对比例并未限定辣椒胚与甜瓣子的重量比,因此,上述实验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所声称的实验效果是因为采用特定的光照波长和光照强度进行处理。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审查员所认为的“辣椒胚与甜瓣子比例的选择和发酵条件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风味需求作出的合理选择”是不全面的。首先申请人通过实验数据证明,风味不仅受辣椒胚与甜瓣子的影响,而且还受光照波长和光照强度的影响,因此,“辣椒胚与甜瓣子比例的选择和发酵条件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风味需求作出的合理选择”的观点是一种审查员的设想而不是本领域人员的公知常识,如果,审查员坚持认为风味“只受辣椒胚与甜瓣子比例的选择和发酵条件的选择”的影响是公知常识,那么应备很容易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但是由请人并未在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相关记载,敬请审查员举证。其次,审查员所认为的“而对于申请人所说的降低组胺总量的效果,说明书的对比例和实施例中的实验条件并不是单一变量对比的原则,且实施例限定了辣椒胚与甜瓣子的重量比,而对比例并未限定辣椒胚与甜瓣子的重量比,因此,上述实验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所声称的实验效果是因为采用特定的光照波长和光照强度进行处理”,作为单一变量所引起的对比原则做出的结果就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或者通过有限次技术试验能够得到的,按照审查员所述的原则,所得出的实验结果无法具有创造性,正因为,本申请是将整个制备方法作为一个整体将“辣椒胚与甜瓣子比例”与“采用特定的光照波长和光照强度进行处理”等这些技术特征结合在一起,才能够起到降低组胺总量的效果,这并不是通过有限次技术试验所得到的,而是在无限次实验中偶然获得的实验结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