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现将原申请文件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清洁海绵设置在开口槽,不清楚该清洁海绵如何在槽内移动,不清楚如何移动除尘,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做出以下澄清与说明:

首先,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第2段记载“固定板16的中心位置处设有与景观灯本体5相匹配的开口槽32,且开口槽32的内侧壁上环形安装有清洁海绵33”,该结构可以结合说明书附图5示意进一步清楚其结构。其次,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4段(工作原理)记载的“……当景观灯本体5上由于灰尘集聚会影响灯光穿透灯壳和美观形时,可以利用控制器18开启第一电机20,第一电机20转动带动螺纹丝杆19与螺纹孔26相互配合从而带动套筒3内部的内杆11延伸,从而带动固定板16以及清洁海绵33运动,同时可以利用控制器18控制第一电机20的正反转来对灯壳表面进行来回不断的除尘清理,使本景观灯具有自动除尘清理的功能,同时也保证除尘清理的效果,避免需要人工除尘清理,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此处原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由于笔误,将“控制器18”错写成“控制器14”,在本次答复中申请人同时提交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供审查员老师继续审查。

通过上述说明书的记载及附图示意可知,由第一电机20转动带动螺纹丝杆19转动,与螺纹孔26相互配合下,带动套筒3内部的内杆11上下活动,从而带动固定板1上下运动,同时清洁海绵33设置于固定板16内侧的开口槽32内部,固定板16在上下运动的过程中,清洁海绵33对景观灯本体5的表面进行摩擦清理灰尘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能够解决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雷琴老师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