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21729324.9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4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补入技术特征“所述底座的宽度等于或者小于所述边柱的宽度和厚度”,该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8段。
3,删除权利要求2-4并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设置在边柱底部的可旋转的底座;所述底座的宽度等于或者小于所述边柱的宽度和厚度;
所述连接板两端的U形卡槽之间还至少设置有1个U形卡槽;所述边柱上背离所述伸缩机构的一侧上也设置有所述凸柱;
或所述边柱上背离所述伸缩机构的一侧上设置有与所述凸柱相配合的挂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相邻的两个防护围栏之间的间距,尤其是发生直角连接时。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能够实现相邻的两个防护围栏围成直角时,一个防护围栏的底座平行于伸缩机构,另一个防护围栏的底座垂直于伸缩机构并被锁止连接,减少其之间的间隙。(参见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6、8、10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电站用移动式可伸缩围栏,其技术方案中包括有伸缩结构,但其技术方案中的底座是与立柱固定连接的,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截然不同;对比文件1虽然能够实现本申请中的伸缩功能,但当防护区域围合有直角时,相邻的可伸缩围栏的底座会出现打架的情况,使得两个相邻的两个防护围栏围成直角时始终存在半个底座的缝隙,造成防护不严密,无法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但所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无法达到本申请所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具有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
2019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