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190716日就题述专利申请2016106967953发出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过仔细分析,申请人出如下意见陈述:

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288258U)至少具有下述区别技术特征:

1)该装置用于监测滑坡体浸湿深度;采集器包括数据处理模块以及储存模块。

首先,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本发明公开前工程界对滑坡体滑动预测预警除了位移外还有降雨量等,然而,降雨只能说有水下来,但不能反映有多少水进入到滑坡体里面,更不知道水浸湿的深度,很长时间里对滑坡体浸湿度难以监测到,申请人是试验、分析和研究后才提出来一套方案,并不是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中是对海水进行监测,海水具有导电性高、成分均匀,很容易判断,而滑坡体浸湿深度的监测对象要复杂得多、数据的变化也没有海水那样有规律和那样明显。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申请人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海洋潮位的远程实时自动检测系统,其通过电极在不同的含水量的情况下电阻不同来检测海洋的潮位,而对于滑坡体,浸湿部位与为浸湿部位的含水量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装置同样适用于滑坡体浸湿深度的测量,因此,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装置用于滑坡体浸湿深度的监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详见审查意见正文第2页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申请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仔细分析对比文件1可以发现其原文记载有如下内容:“根据海水和空气电阻率的显著差异,经过软件分析可准确判断海水—空气界面位置,从而得到海水面随时间的变化,进而得到海洋潮位信息”(详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以及“根据电极环在海水中测得的电阻率比较均一,而在气液交界处测得的电阻率产生突变的特点,由上位机软件自动判别产生电阻率突变的电极环的位置,即海水面位置,应用统计分析软件自动消除波浪引起的水面变化,最终输出潮位信息”(详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段)。

非常明显,对比文件1提供的技术方案中,电极为什么不用其他形状,都考虑到了接触在良好、计算准确、便于安装,申请人经过反复对比试验后才提出来用环形的,为什么选绝缘棒是结合发该方法需要在测点间绝缘,更要考虑到在滑坡体上的安装和防止地面的水直接通过大线渗透到深度,影响测试结果,所以选择电极环和绝缘棒,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想到的。发环电极环在海水中测得的电阻率比较均一,这意味着,在海面下的所有电极环所测得的电阻率是基本相同的,并不会出现随着海水深度变化而出现电阻率的改变。事实上,其电阻率的改变是在海平面与空气之间的交界处,即气液交界处会出现电阻率突变,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要获得的就是该电阻率突变的部位

更进一步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海平面高度的判断,在确定了气液交界的位置后,还需要配合固定装置7,在其原文记载:“电阻率测量装置 1 经由固定装置 7 竖直固定在岸堤潮位升降区域上,使潮位变化范围在电阻率测量装置 1 的测量高度范围内”(详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段)。毫无疑义,对比文件1中海平面水位高低变化的相对值可以通过电阻率突变位置得到,而对于海平面水位高低变化的绝对值则是基于电阻率突变位置、电阻率测量装置固定高度两个因素考虑以最终确定得到

准确理解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可以肯定:对比文件1的电阻变化的检测是有水和无水之间位置变化的检测,与不同高度的含水量无关

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应当基于对现有技术的准确理解,避免做出主观创造性的解读。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技术启示仅在于:根据水和空气电阻率的显著差异,来判断海水—空气界面位置。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任何技术启示表明,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能体现根据不同深度的水量多少来判断水位深度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进一步指出,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装置用于滑坡体浸湿深度的监测时,由于土体在未浸湿时不同的深度本身就具有不同的湿度,例如在某些土体越往深度湿度越大,在使用该装置利用不同湿度的电阻率不同的检测原理监测时,需要排除土体本身的湿度信息,因此,使用数据处理模块将实时监测到的数据变化趋势、大小与背景数据进行对比,对浸湿深度进行判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详见审查意见正文第2页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申请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数据的背景对比在本发明里面很关键,一是能有效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准确显示出滑坡体因降雨后对浸湿深度的影响,二是可针对不同时期(如汛期、旱季、晴天、阴天、连续多少个晴天、雨后多少天等)较准确选择背景,有利于对浸湿深度的判断。实际测试时,除了测试相邻两个电极间的电阻,也可采用间隔一个或多个的方式进行,利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判断,为滑坡体的预测预警提供数据支撑。

基于上述论述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在审查员没有给出更明确证据的情况下,简单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范畴不能令人信服

因此,申请人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23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2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应当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作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同样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敬请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陈述后能加快审查程序,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为盼。如果本次意见陈述不能说服审查员授予本申请专利权,恳请审查员再次给予答复机会。最后,衷心感谢审查员的用心审查。

此致

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