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1026390.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所述初代培养培养基为MS+BA
0-2mg/L+TDZ 0-1mg/L +NAA 0-2mg/L,另附加蔗糖30 g/L,琼脂5.8 g/L,pH值调至5.8;
2)所述愈伤分化培养基为MS+BA
0-4mg/L+TDZ 0-1.5mg/L +NAA 0.2mg/L,另加入蔗糖20
g/L,琼脂5.8 g/L,pH值调至5.8;
3)所述生根壮苗培养基为MS+PP333
0-5.0 mg/L+ IBA0-0.1 mg/L+ SA 0-10mg/L,另加入30
g/L蔗糖、5.8 g/L琼脂,pH值5.8。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说明书表1-表8所示,本发明采用初代培养培养基、愈伤分化培养基和生根壮苗培养基配合,总出芽率达到了100%,1棵具有3个完整节的无菌苗经愈伤分化途径一个周期可增殖46.2倍,练苗移栽1个周后统计成活率可达到99%以上。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最大的区别是取材,第一,对比文件1和2都是从大田直接取材,而我们的是用的组培苗,生长在大田跟组培状态下的苗,内部所含的内源激素水平是大不相同的,故对外源激素的反应也不一样。组培状态下的苗子长期增殖长期供应市场往往是直接用组培苗来增殖,如果每次都从大田取材就会增加污染率浪费材料,而且各项诱导率会偏低。故需要探索组培状态下的苗的增殖。第二,组织培养基本就是通过调节细胞分裂素与生长素的浓度及配比来实现植株再生,激素的合适浓度都是在一个大体的范围内,像BA2-4mg/L,NAA0.5-2mg/L,但即使这样,本领域人员却不一定能摸索出好的配方体系,0.1mg/L的差别可导致结果的大不同,因为激素本就是在植物体内含量很微小,但作用很大的一种物质,看似浓度的差不多,但结果却大不相同,产生的经济效益也会反差很大。此外,本发明的创新点在植物材料,与植物材料配套的激素浓度;琼脂的用量都是在常规范围内,不是创新点,也不是技术的关键点。具体地:
对比文件1 (“八宝景天的组织培养和快速繁殖”,任爽英等,植物生理学通讯,第42卷第2期,第246页,2006年4月30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八宝景天的组织培养方法,其初代培养培养基、愈伤分化培养基和生根壮苗培养基配方与本申请均不相同,其成活率为97.1%,低于本申请的99%,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八宝景天的组织培养与快速繁殖”,张晓艳等,吉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60-62页,2007年5月31日)公开了八宝景天的组培方法,其初代培养培养基和生根壮苗培养基配方与本申请均不相同,其成活率为95%,低于本申请的99%,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两者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