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022087.6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8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7,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鸭疫里默氏杆菌基因缺失弱毒株在制备鸭疫里氏杆菌弱毒疫苗中的应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构建的弱毒株Riemerella anatipestifer CH-1DB739_1343对野生型强毒株的攻毒保护率达83.33%,可作为RA基因缺失疫苗的候选。

对比文件1 (“鸭疫里默氏杆菌外膜血红素受体B739_1343 的功能鉴定”,税芸等,第三届水禽疫病防控研讨会,爱学术,第103页,201581日)同样公开了一 RACH-1B739_134基因敲除株,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鸭疫里默氏杆菌phoP基因鉴定及其突变株的免疫效果评价”,张洁,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农业科技辑,第7期,第D050-292页,2016715日)第三章公开 RACH-1phoP基因缺失株的构建,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 (GENBANK:CP003787.1,第1页,2014131日)公开了 RACH-1的全基因组,并明确公开了 B739_1343 氨基酸和核苷酸序列,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四者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