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删除权利要求中括号内的内容,并使修改后的描述符合专利法对权利要求的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查员认为,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不予认同。

对于修改后,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发明有的一种组分十二烷基硫酸钠,对比文件1的一种组分为石油磺酸盐;2、本发明的一种组分为纳米二氧化硅,对比文件1的一种组分为改性二氧化硅;3、本发明的一种组分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磺酸盐和烷基醇聚氧乙烯醚磺酸盐;4、本发明应用于高温高盐油藏,对比文件1应用于一般油藏。

对于区别特征1,本发明组分中的十二烷基硫酸钠与对比文件1中的石油磺酸盐并不是同一类物质:石油磺酸钠,即烷基磺酸钠是有14-18个碳原子直链烷基磺酸的钠盐结构式CH3(CH2)nSO3Na(n=1317),而本发明所用十二烷基硫酸钠分子式为C12H25SO4Na,同时,烷基硫酸钠的结构通式为:CH3(CH2)nSO4Na,其余烷基磺酸钠的区别在于含有一个与碳原子直接相连的氧原子。

对于区别特征2,本发明组分中为简单的、未经改性的纳米二氧化硅,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采用的原料改性二氧化硅“由硅酸钠与有机改性剂通过溶胶-凝胶法直接制备而来,或者由纳米级二氧化硅同有机改性剂改性反应制备而成”(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其中,有机改性剂是“多种硅烷偶联剂、C8-C18的卤代烃、碳链数为C8-C18的高级脂肪酸或各类羧酸衍生物中的一种”(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4),因此,本发明采用的纳米二氧化硅与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二氧化硅区别较大,对比文件1也不能对本发明形成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但是,对比文件2所述的驱油剂是通过在磁性碳纳米骨料上接枝表面活性剂,通过对比文件2可知,制备该驱油剂时,还需要进行反应,且反应时间长(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7-10),同时对比文件1也需要将各原料进行反应才能得到所需目标产物,而本发明中,根据权利要求和实施例可知,仅需将各组分混合即可,不仅可以事先配置好,同时还可以在工况现场配置,更加灵活。

对于区别特征4,本发明能够应用于高温高盐油藏。高温高盐油藏是指温度大于80℃、矿化度大于20000mg/L的油藏(高温高盐油藏化学驱的发展趋势,赵福麟),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申请人并未发现两者的适用温度和矿化度满足高温高盐油藏的相应条件(对比文件1:温度70℃,矿化度未知;对比文件2:温度75℃,矿化度未知;而两者的温度仅满足中温油藏:温度70-80℃)。而本发明在实施例中公开了本体系应用于高温高盐油藏时的乳化效果(本发明实施例:110℃条件下老化,90℃条件下驱替实验,同时矿化度为225000mg/L),因此本发明的适用范围不同。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