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20190703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说明书附图中不能看出鼻尖端3的侧面呈三角形,如何避免鼻假体发生偏移”的问题。

因此,以下就上述要素进行论证,具体如下: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简单来说,即要求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应该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的三点要求。而针对本申请的申请类型来说,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即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2、进一步地,审查员认为

在假体植入后,稳固装置主要作为侧方的支撑处于软组织内,相比于假体来说稳固装置较小,不影响术后美观;

通过在假体上开设内槽,主要目的是加强该部位的应力,提高鼻假体本体的强度,进而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防止鼻梁端发生变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已针对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给出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以上即为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具体答复,请继续审查,望早日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然存在其他缺陷,烦请再次给予申请人答复机会。

衷心感谢审查员为审查此案付出的辛勤劳动!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