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11507.4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构建旧院黑鸡JY系和芦花鸡LH系基础群形成三系配套的制种方法,从而确定配套组合JY×(LK×LH),根据公鸡300日龄体重和母鸡300日龄产蛋量建立多个世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说明书中的表1~4可知,本发明培育的黑羽黑肤绿壳蛋鸡商品代母鸡为乌色单冠、乌皮、乌肉、黑胫、乌羽,体型较小,其外貌特征符合西南地区市场需求,且生产绿壳蛋,300日龄产蛋量为100.05枚,符合预期成果。且体重、繁殖性能、蛋品质、屠宰性能等生产性能指标均较优,可实现肉蛋兼用。18~43周成活率高达97.62%

对比文件1 (CN106234307A)公开了一种绿壳蛋黑羽乌鸡的培育方法,实际公开了一种二系配套黑羽黑肤绿壳蛋鸡制种方法,其配套模式与本专利截然不同。对比文件1中,采用东乡黑羽绿壳蛋鸡做母本、泰和白色丝羽乌骨鸡做父本,二系杂交后进行群里内横交、扩繁,因选用了泰和丝毛乌鸡,导致其后代中出现了羽毛性状(羽色、羽毛形状)的分离,即其具体实施方式中步骤2所述F2代产生羽色分离,黑羽约占3/4,丝羽约占1/4(黑丝羽、白丝羽),为保证后代羽毛性状呈现单一的黑色片羽,此过程历经56个世代,耗费时间长。本申请中选用鸡种均为片羽,且按照黑羽的遗传定律,使得最终生产的黑羽黑肤绿壳蛋鸡群体完全呈现一致的黑色片羽,这是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中选用父本泰和丝毛乌鸡为100%不携带绿壳蛋基因的粉壳蛋鸡,因绿壳蛋性状为常染色体显性基因,故后代是否能产绿壳蛋完全取决于其母本东乡绿壳蛋鸡所产生的配子是否携带绿壳蛋基因,同时,因无法确保母本东乡绿壳蛋鸡为绿壳蛋阳性纯合子,故无法保证其后代能100%携带绿壳蛋基因,必定出现蛋壳颜色分离,对比文件1中具体实施方式步骤4中亦有阐述称,根据蛋壳颜色对个体进行选留后,经过5个世代,方使得鸡群产绿壳蛋比率85%90%,耗时长且绿壳蛋率无法达到100%。另外,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步骤3中指明,从F2代中选留具有黑羽、乌色特征性状全乌并能使母鸡产绿壳蛋的公鸡,进一步用于后续的横交,即得先通过与母鸡杂交且母鸡产蛋后,方能确定公鸡是否携带绿壳蛋基因,但因绿壳蛋性状为常染色体显性基因,后代是否携带绿壳蛋基因同时取决于双亲,对比文件1中没有指明所用的母鸡为产绿壳蛋的鸡还是不产绿壳蛋的鸡,导致无法判断所选公鸡是否本身携带绿壳蛋基因,故其所用方法缺乏一定的准确性。同时,对比文件1中因无法顺利的剔除绿壳蛋性状杂合子,将导致绿壳蛋黑羽乌鸡始终存在绿壳蛋性状选而不纯的现象,即使经过5个世代的选育,依然无法使得所得鸡群的绿壳蛋率达到100%。而本申请中,选用的终端父本旧院黑鸡为四川省万源市特有的原始地方品种,乌皮、黑羽、豆冠、黑胫,但其肤色、冠型、冠色的遗传规律是不可预知的,故本申请中“五黑”还包括乌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进行预期的。另外,旧院黑鸡自然群体中有大约20%的绿壳蛋率,故本申请中,终端父本本身便携带绿壳蛋基因,并通过分子鉴定的方式筛选出旧院黑鸡绿壳蛋阳性纯合子,后代必定可遗传来自终端父本旧院黑鸡的携带绿壳蛋基因的配子,可保证杂交后代100%携带绿壳蛋基因,确保后代的绿壳蛋率为100%且耗时短。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CN106135132A)公开了一种横斑羽自别雌雄地方特色蛋鸡配套系的育种方法,其配套模式与本专利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中所选用的鸡种均为白肤的褐壳蛋鸡,并不涉及对杂交后代蛋壳颜色、肤色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配套组合BH01×HS1×LH)的300日龄产蛋量为91.2枚,另一配套组合BH01×HS2×LH)的300日龄产蛋量为94.3枚,而本申请中,配套系商品代母鸡300日龄产蛋量为100.05枚,其产蛋性能远高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2个配套组合;且本申请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还能够使杂交后代的绿壳蛋率达100%,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 CN104830843A,申请号:201510194180.6公开了一种用于鉴别绿壳蛋鸡基因型的引物组合物及其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368)根据绿壳蛋性状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的特性,采用分子标记技术对旧院黑鸡JY系群体进行检测,选留绿壳蛋阳性纯合的基因型。对比文件3中仅局限于对产蛋母鸡的绿壳蛋性状鉴定,即通过已知的产绿壳蛋的鸡设计出鉴定引物,再在已知的产绿壳蛋和产非绿壳蛋的个体上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并将所设计出来的引物作为权利要求。而本申请中,将对比文件3中的引物运用到对旧院黑鸡公鸡的绿壳蛋性状的筛选,属于分子辅助选育,并通过其杂交后代验证出筛选的准确性,使得杂交后代的绿壳蛋率达到100%。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相结合对本申请也不构成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