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042328.3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所述海水的水质为:溶解氧大于等于6.0mg/L,盐度控制在12-15‰,水温控制在22-25℃,温差不超过0.5℃,pH控制在7.7-8.3之间。
2)养殖模式采用稻田养殖(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是稻田养殖与池塘养殖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养殖模式);
3)养殖1.5-2个月,待可口革囊星虫稳定后,以干鸡屎为生物肥料进行施肥,养殖6个月再次进行施肥,收成前2个月最后一次施肥,肥量为每次200-300kg/亩;
4)在整个养殖过程中,每天引进海水进行灌溉,水量为淹没稻田土面,淹没时间为2-3h,然后将海水排出。
基于上述技术特征,由说明书中表1可知,本发明相比于现有技术中的池塘养殖模式和滩涂养殖模式,稻田养殖模式的产量高、养殖时间短,养成时间仅需10个月,相比较于池塘养殖模式(对比文件1)能够减少2个月的养殖时间,并且在产量方面远远优于池塘养殖模式(对比文件1),稻田养殖模式的产品规格全长8.2cm;亩产650-700kg/亩;池塘养殖模式(对比文件1)的产品规格仅为全长8.0cm;亩产360-420kg/亩。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中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海水环境中养殖,进行海水灌溉,并根据可口革囊星虫生长情况设置海水灌溉时间,说明书中表1中记载的稻田养殖、池塘养殖、滩涂养殖效果,并没有对池塘养殖、滩涂养殖具体方法进行记载,对可口革囊星虫生长情况有影响的并不仅仅是养殖模式一个影响因素,得到的养殖效果应该是多种养殖条件共同影响的结果,并不能证明稻田养殖的效果更好,对此,申请人认为:
首先,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公开了目前是以池塘和滩涂为主要模式进行可口革囊星虫养殖,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池塘养殖模式,属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并且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将盐碱地、低产田改造为池塘作为养殖场使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田地并不能够作为可口革囊星虫的养殖地,而必须将其改造为池塘(池塘是指比湖泊小的水体);那么在对比文件1教导的基础上,不具有创造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并不能够认为田地也能直接作为养殖场使用,更不能想到使用稻田直接作为可口革囊星虫的养殖地,二者的技术方案构思的基础并不相同,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在稻田中饲养可口革囊星虫的先例,池塘和稻田完全是两种不同的养殖模式,二者并无必然关联,所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构成技术启示。
其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能根据现有技术直接得到在使用稻田作为可口革囊星虫的养殖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进一步直接预料到养殖场所发生变化后,再辅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养殖1.5-2个月,待可口革囊星虫稳定后,以干鸡屎为生物肥料进行施肥,养殖6个月再次进行施肥,收成前2个月最后一次施肥,肥量为每次200-300kg/亩;在整个养殖过程中,每天引进海水进行灌溉,水量为淹没稻田土面,淹没时间为2-3h,然后将海水排出的技术方案来养殖可口革囊星虫并实现高产。
申请人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稻田养殖与池塘养殖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养殖模式。池塘是指比湖泊小的水体,池塘养殖是指利用人工开挖或天然的池塘水体进行水产经济动植物养殖的一种生产方式。而稻田养殖是一种根据生态经济学原理在稻田生态系统进行良性循环的生态养殖模式。
对比文件1中是将盐碱地、低产田改造成池塘,然后对池塘进行水质调控,在春冬季节气温低,池塘保持浅水位,水位在25厘米左右,经常排水晒埕,夏秋季节水位较高,适当提高水位,加大换水量,在傍晚阴凉时排水露埕,暴雨过后及时排放池水,以防止盐度过低,上下分层,底部缺氧,当池水色浓,底部藻类繁殖快时,停止或减少施肥,排换池水。养殖期间的施肥措施是“施用尿素、过磷酸钙或活力丹,每亩每次施尿素0.1千克,过林酸钙0.3千克,同时可适当补充鱼虾浆、米糠、豆粉等”;而审查意见中所述的施有机肥是进行基础饵料培养,主要用于培养底栖藻类,其目的是用于低产田的改造使其池塘底质有机质含量提高。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技术特征完全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通过本发明的高产养殖方法,能够在10个月内得到产物规格全长8.2cm、亩产650-700kg/亩的技术效果;相比于现有技术养殖时间缩短了2个月,全长增加了0.2cm,亩产增加了约300kg/亩,产量涨幅约80%,远远超出了对比文件1的池塘养殖模式的技术效果。并且成虫由于提前2个月上市,其价格可以比两个月后大量可口革囊星成虫上市时价格高出80%左右,经济效益显著。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并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显著的提高了产量和经济效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进步是显著的,远远优于现有技术,带来的创新发现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这也正是本申请创造性的体现。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并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
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联系电话13551134124,若有不完善之处请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