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1376503.9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提高鹌鹑产蛋性能的发酵饲料包括质量比为5:100-15:100桑叶与辣木叶发酵物和基础日粮;

2)桑叶与辣木叶发酵物的制备方法以及菌种的活化和扩大的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首先,针对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参见上述审查意见中的评述部分,由于本申请的试验数据存在诸多不合理或矛盾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接受申请人所声称的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具体如下:在本领域常规的试验对照组应当是在相同剂量下进行比对分析,而本申请所述阳性对照组剂量明显和实施例1-3所使用的剂量不相一致。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做科学研究这么多年,并没有听说过也没有在现有技术中找到过“试验对照组应当是在相同剂量下进行比对分析”,首先,阴性对照组和阳性对照组的设置准则为: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是针对“预期结果”而说的。凡是肯定出现预期结果的组,为阳性对照组。凡是肯定不会出现预期结果的组,为阴性对照组。例如研究某种药物A的降血糖作用:实验对象为糖尿病小鼠,给药方式为灌胃,预期结果是血糖下降。如果只给小鼠灌生理盐水,是空白对照组;如果给小鼠服用药物A,是阳性对照组,药物A使血糖下降;如果只给小鼠灌葡萄糖水,是阴性对照组,血糖不但没降,反而会上升。并未要求限定具体的剂量,如果审查员认为是“限定具体的剂量”是本领域人员的公知常识,敬请举证说明

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仅仅公开了平均产蛋量、平均蛋重、蛋壳率和蛋黄率的测试方法,而对于其他涉及产蛋性能和品质的测试方法均未公开。

申请人认为:对于其他涉及产蛋性能和品质的测试方法均采用常规的测试方法,这个不需要公开,是本领域人员公知的。

审查员认为:表2中关于鹌鹑产蛋性能的结果显示:对于产蛋个数,仅实施例1的产蛋数稍高于空白对照组,但其明显低于桑叶组,实施例2-3则显著低于空白对照组;对于平均蛋重,仅实施例1-2的结果稍高于空白对照组,但是实施例 3的平均蛋重明显低于空白组;对于破损蛋数,实施例13的结果都不如辣木叶组,仅实施例2的破损蛋数有明显减少;另外,本领域对于蛋壳强度和破损蛋数的常规理解是二者存在关联性,即蛋壳强度越大,蛋损伤的可能性越小,相应的破损蛋数应该越少,本申请表3中实施例1和桑叶组的蛋壳强度相当,然而表2 相应的破损蛋数却存在显著性差异;表3中关于鹌鹑蛋品质的结果显示和表4中对于鹌鹑血清生化指标的结果分析,实施例1-3也均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作为做过科学研究的人都知道,在做实验时,并不是所有的指标和效果均显著高于对照组或者空白组,只要是一组数据中大部分指标高于空白组或者对照组,即可认为其效果优于空白组,如果一做实验所有的指标和效果均显著高于对照组或者空白组,那么没有必要做试验了,所有的结果都是可以预测得到的,科研人员凭想象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效果,正是在做实验时,会发现在特定的参数条件下,实验结果与预测结果并不一样,而且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因此,“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正是专利中所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正是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针对审查意见中所说的“本领域对于蛋壳强度和破损蛋数的常规理解是二者存在关联性,即蛋壳强度越大,蛋损伤的可能性越小,相应的破损蛋数应该越少,本申请表3中实施例1和桑叶组的蛋壳强度相当,然而表2中相应的破损蛋数却存在显著性差异”,作为科研人员,深知现有的科研人员受自己的见识限制,很多科学现象并不是现有技术中能够解释得了的,这也正是需要科研人员的地方。同时,蛋壳破损不仅是指排卵后与外界接触后破损,而是蛋的形成不好,可能存在输卵管中挤压中就发生破裂了。

基于此,本发明能够提高鹌鹑的产蛋性能、改善蛋品质、保肝、提高SOD活性,具体的,由说明书表3可知,采用本发明的提高鹌鹑产蛋性能的发酵饲料提高平均蛋重(提高1.90%减少破损蛋数(减少79.88%,而仅仅使用桑叶会提高破损蛋数,提高了50.15%,有表4可知,采用本发明的提高鹌鹑产蛋性能的发酵饲料能降低蛋壳强度但不会导致鹌鹑蛋出现破裂,加深蛋黄色度

对比文件1(“饲料桑叶粉对蛋鸡生产性能和蛋品质的影响”,易兴友等,《中国家禽》,第39卷,第23期,第64-66页,20171210日)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在蛋鸡日粮中添加3%的饲用桑叶粉会极显著提高蛋鸡的产蛋率但是有本申请的表2可知,单独使用桑叶会提高破损蛋数,提高了50.15%同时对比文件1是用在蛋鸡日粮中,蛋鸡和鹌鹑属于不同的禽类,蛋鸡于雉科(Phasianidae)的原鸡属(Gallus),鹌鹑属于属于脊椎野禽动物雉科,不同种属的同时,大小不一样,生理特点也不一样,对营养的需求更不一样,同时,对比文件1添加的是桑叶粉,没有经过发酵处理的;而本发明是使用特殊枯草芽孢杆菌 (Bacillus subtilis JS01)(由我国最早开始使用益生菌用于动物的四川农业大学动物微生态研究中心提供的)将发酵后的桑叶与辣木叶混合物加入鹌鹑的日粮中,产生了较好的增蛋效果,为首先将两者发酵合用!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发酵桑叶生物活性成分含量变化研究”,徐丹等,《饲料研究》, 20期,第45-49页,20171214日)研究桑叶发酵前后生物活性成分含量变化,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发酵桑叶会提高平均蛋重(提高1.90%减少破损蛋数(减少79.88%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桑叶与辣木叶混合在一起发酵的技术启示,两种物质混合并发酵的效用本申请是首次进行研究。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 (“辣木叶粉对蛋鸡生产性能、蛋品质和血清生化指标的影响”,习欠云等,《饲料工业》,第36卷,第16期,第10-15页,20151231日)还公开了分别用2%4%8%的辣木叶粉替代等量基础饲粮(即:基础日粮)饲喂蛋鸡,结果显示:用辣木叶粉逐步替代达到8%的饲粮对蛋鸡的生产性能、蛋品质、蛋黄营养成分、血清生化指标等均无不良影响。不同的添加量会对但的品质造成不同的影响,本申请相对于单独使用辣木叶粉能够显著降低破损蛋数(表2,本申请为0.67±0.58,辣木叶组为1.67±0.58);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由本申请的记载可知,单独使用桑叶和辣木叶均显著提高了破损蛋数,因此,对比文件123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

审查员还认为:对于蛋鸡和鹌鹑的差异,在本领域中,蛋鸡和鹌鹑均是常见的产蛋性家禽,为改善鹌鹑产蛋性能和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借鉴现有技术中对蛋鸡产蛋性能的改善方法,二者之间转用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蛋鸡和鹌鹑是两个不同物种,在动物分类学上,鸡种属于雉科(Phasianidae)的原鸡属(Gallus);鹌鹑鸟纲(Aves)、鸡形目、雉科、鹌鹑属,鸡有冠,而鹌鹑无冠,体型相差20倍左右,其蛋的大小、颜色,营养成分也不相同;其次,专利的评述要结合具体的实验数据和技术效果,本申请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7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