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610364002.8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本鲜天麻软罐头的制备方法的步骤为:护色、保脆-冷却-脱色、防腐-沥干-真空包装-杀菌;

2)所述复合护色液为质量浓度为0.05%-0.25%的柠檬酸和质量浓度为0.05%-0.20%的氯化钙的混合液;

3)所述复合保护剂组合为:质量浓度为0.025%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质量浓度为0.050% D-异抗坏血酸钠+质量浓度为0.050%的山梨酸钾;或者,质量浓度为0.025%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质量浓度为0.050%D-异抗坏血酸钠+质量浓度为0.020%的乳酸链球菌素。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说明书中表4可知,两种杀菌剂均对天麻防腐具有良好的效果,天麻经以上试剂处理后,其保质期均得以显著提高;其中,乳酸链球菌素效果稍强于山梨酸钾

对比文件1(CN103749663A,公开日:2014430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鲜天麻的保鲜方法,其公开的是保鲜剂,而不是保护剂,一个是保鲜,一个是防腐,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CN104757107A,公开日:201578日)公开了一种即时菊芋软罐头的加工方法,首先,本申请是天麻,对比文件2是菊芋,两者的原材料千差万别,完全无法比较;其次,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使用氯化钙和柠檬酸混合溶液浸泡,但公开的溶液浓度和浸泡时间完全不同,同时,溶液的处理方式是冷处理,和本申请的处理方式完全相反,因此经处理后的效果也无法对比,而本申请中的质量浓度为0.05%-0.25%的柠檬酸和质量浓度为0.05%-0.20%的氯化钙的混合液的作用是通过其复合护色液调节产品的颜色及亮度来影响产品的品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完全不同,且起的作用和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不存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产生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 (CN101940316A,公开日:2011112日)公开了一种粥罐头,其公开的是抗氧化剂,这些抗氧化剂能极大地减缓叶黄素脂的氧化速度,从而使叶黄素脂在粥罐头内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进而有利于粥罐头的长期存储(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效果部分),其并不是用于天麻防腐的保护剂,两者的作用是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能力是能将多份现有技术中的内容组合在一起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此申请人表示不能完全赞同。

首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在确定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时,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据此分析可知,对比文件的结合启示在于,所结合的对比文件中不仅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的手段,也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的作用,且发挥的作用必须相同。

而进一步的,即使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不仅技术特征是完全相同(但实质上是不同的),而且技术特征所具有的作用也相同(实际上也不同),但申请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不一定容易想到要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相结合。

具体的,在发明人发明本鲜天麻软罐头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创造性过程中,发明人所了解的对比文件(或者说现有技术)成千上万条,对于发明人而言,在面对如此众多的对比文件所描述的方案,是如何定位出审查员所检索出的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3,并将其进行结合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呢?可以理解,如果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的技术方案的结合真的属于容易想到,那么为什么在本申请人提出本鲜天麻软罐头及其制备方法之前没有任何其他申请人提出相同或者类似的方案?而且,对于非发明人(尤其是国内外的众多技术研究团队)而言,他们所面对的对比文件(或者说了解的现有技术)基本与发明人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只有发明人提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发明人在长期的技术研究过程中,并没有研究出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从这一点也应该可以证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容易想到的。

第三,对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虚拟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具备中等技术水平,而对于研究该技术领域的专家而言,其对于技术的理解与认知应该是高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那么,仅仅具有中等技术水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可以结合现有技术想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那具有更高技术水平的众多技术人员不应该长期无法研究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由此,也可以彰显,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请审查员老师千万不要以先入为主的思想来评判本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以此否定了申请人在对本专利申请研究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且三者相结合对本申请也并不构成技术启示。

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774849698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以期早日获得专利权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