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申请人对审查员在审查本专利申请时的认真工作精神及付出的劳动表示感谢!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和认真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发明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为了加快授权,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意见陈述,恳请审查员在考虑申请人意见陈述的基础上授予专利权。具体意见陈述如下:
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
2、将权利要求6中“所述所述述”修改为“所述”,同时适应性修改说明书相应内容。
此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之规定。
二、本发明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综合评价值”是通过异常初至道预设时窗内子波的波峰点能量和正负波形面积比值与相邻的可靠初至子波的波峰点能量的均值和正负波形面积比值的均值计算得到的,综合评价值S代表了异常初至道在预设时窗内某个子波与相邻可靠初至波的相似程度,S值越小,相似程度越高,最小S值对应的位置为异常初至波的正确初至时间。ε1+ε2=1,默认情况下ε1和ε2均取0.5,对低信噪比资料,ε1大于0小于0.5,ε2大于0.5小于1,而对高信噪比资料,ε1大于0.5小于1,ε2大于0小于0.5。
权利要求2的预设能量比值公式中出现的参数xj是地震道第j个采样点的能量值。
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了上述陈述意见后,能够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之处,恳请给予陈述意见、修改申请文件或会晤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工作。同时,申请人对审查员在审查本专利时的认真工作精神和所付出的劳动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