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2,使其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查员认为,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不予认同。
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本发明的一种组分为纳米二氧化硅,对比文件1的一种组分为改性二氧化硅;
2、本发明的一种组分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磺酸盐或烷基醇聚氧乙烯醚磺酸盐;
3、本发明应用于高温高盐油藏,对比文件1应用于一般油藏。
对于区别特征1,本发明组分中为简单的、未经改性的纳米二氧化硅,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采用的原料改性二氧化硅“由硅酸钠与有机改性剂通过溶胶-凝胶法直接制备而来,或者由纳米级二氧化硅同有机改性剂改性反应制备而成”(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其中,有机改性剂是“多种硅烷偶联剂、C8-C18的卤代烃、碳链数为C8-C18的高级脂肪酸或各类羧酸衍生物中的一种”(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4),因此,本发明采用的纳米二氧化硅与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二氧化硅区别较大,对比文件1也不能对本发明形成技术启示。至于审查员提出的“采用溶胶-凝胶法得到的纳米二氧化硅本身含有多个醇硅基团,极易团聚。因此本申请的纳米二氧化硅实际上包括了对比文件1溶胶-凝胶法的二氧化硅。”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同,阙永生等在《溶胶-凝胶法制备纳米二氧化硅及原位改性》一文中指出了纳米二氧化硅的溶胶凝胶制备方法,其采用正硅酸乙酯为原料制备纳米二氧化硅(实验部分第二段),采用KH570对上述过程制备的纳米二氧化硅进行改性(实验部分第三段),同时该文献还在其表征部分说明了纳米二氧化硅与改性纳米二氧化硅是不同的。因此,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可知,其所述的改性二氧化硅实质上是分两步制成:1、采用硅酸钠为原料,制备纳米二氧化硅溶胶;2、在纳米二氧化硅溶胶中添加有机改性剂对步骤1中制得的纳米二氧化硅溶胶进行原位改性。因此,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改性纳米二氧化硅并未包含在本发明所述的纳米二氧化硅中。
对于区别特征2,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但是,对比文件2所述的驱油剂是通过在磁性碳纳米骨料上接枝表面活性剂,通过对比文件2可知,制备该驱油剂时,还需要进行反应,且反应时间长(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7-10),其目的是将所述表面活性剂枝接于纳米骨料上。若是对比文件2能够对本发明形成技术启示,那么其给出的技术启示也应该是将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磺酸盐、烷基醇聚氧乙烯醚磺酸盐或十二烷基硫酸钠枝接于所述的纳米二氧化硅或者改性纳米二氧化硅上;而本发明中是直接将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磺酸盐或烷基醇聚氧乙烯醚磺酸盐以及十二烷基硫酸钠和纳米二氧化硅混合,三者之间根本没有发生化学反应。同时对比文件1也需要将各原料进行反应才能得到所需目标产物,而本发明中,根据权利要求和实施例可知,仅需将各组分混合即可,不仅可以事先配置好,同时还可以在工况现场配置,更加灵活。
对于区别特征3,本发明能够应用于高温高盐油藏。高温高盐油藏是指温度大于80℃、矿化度大于20000mg/L的油藏(高温高盐油藏化学驱的发展趋势,赵福麟),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申请人并未发现两者的适用温度和矿化度满足高温高盐油藏的相应条件(对比文件1:温度70℃,矿化度未知;对比文件2:温度75℃,矿化度未知,而该温度仅满足中温油藏:温度70-80℃)。而本发明在实施例中公开了本体系应用于高温高盐油藏时的乳化效果(本发明实施例),因此本发明的适用范围不同。至于审查员所述“没有证据显示油藏温度、盐都变化后本申请乳化体系的表面张力有何种程度的变化”,本领域常规技术人员可知,乳化剂存在一定的浊点,当温度超过浊点时,乳化剂会失效,当矿化度过高时,常规乳化剂将发生沉淀(参考王斌等在《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在高温高盐油藏的研究与应用》一文中所述)。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在应用温度和矿化度的提高,明显提高了乳化剂的耐温耐盐性,因此能够在高温高盐油藏下应用。
至于审查员所述“本发明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新的贡献,在降低表面张力的方面低于对比文件1的水平,总体提高采收率的水平与对比文件2相当”。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同,本发明的优势之一是无需进行长时间的化学反应(对比文件1反应1-3小时;对比文件2分两步反应,第一步1-3小时,第二部2-5小时),且本发明中所用原料均为常规的、可以再市场上购买的,因此在准备了原料时可以随时实施,同时还节省了配置反应容器的成本;同时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采收率提升要高:对比文件2中三个应用实施例分别指出了采收率的提升为:17.6%、15.3%和16.8%,而本发明实施例中提出的采收率的提升为:19.4%,对比文件2中最高的提升与本发明实施例相差为1.8%,相对于原油采收来说已经是不小的数字:若全球的老油田采收率提升1%,则会增加可采储量50多亿吨,约为全球2年的石油消费量,此数据还并未包括目前新开发的新油田,因此审查员所述本发明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新的贡献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本发明还在实施例中提出了非均质油藏方面的应用,非均质油藏由于其渗透率差别较大,因此驱油时驱油剂总会先从渗透率较大的岩层窜出,而渗透率较小岩层中的油则不能被驱替出来,对比文件2(应用实施例1中岩心渗透率为0.356μm2,应用实施例2为0.412μm2,应用实施例3为0.407μm2)和对比文件1中均为指出其发明能够在非均质油藏应用,而本发明在实施例中明确指出了在“三层非均质(渗透率分别为100mD,200mD和500mD)方岩心(宽度4.5cm,长度30cm)、在90℃的条件下进行驱替实验”,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发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