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608565.6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1的名称修改为一种用于豆状囊尾蝴的广谱抗寄生虫咀嚼片,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 将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2中,并将权利要求2的名称修改为一种用于豆状囊尾蝴的广谱抗寄生虫咀嚼片,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

3、删除权利要求6,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本发明采用的是伊维菌素、吡喹酮和双羟萘酸噻嘧啶这三个具有协同作用的成分及这些组分的含量;

2)本申请还含有一定量诱食剂;

3)所述广谱抗寄生虫咀嚼片的规格为0.3g/片;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广谱抗寄生虫咀嚼片的规格为0.3g/片,在该规格下,由说明书表3和表4可知,在阴性对照组兔(犬心保组)的大网膜、肠系膜、直肠浆膜均检出豆状囊尾蚴,平均检出数分别为21个、2.5个、1.5个;空白对照组兔的大网膜、肠系膜、直肠浆膜平均检出豆状囊尾蚴数分别为26.5个、3个、2个;而在试验12组兔的各个部位均未检出豆状囊尾蚴。经统计分析,对照组与试验组兔检获的豆状囊尾蚴数量差异极显著(P<0.01)(见表3);阴性对照组、空白对照组合实验组在不同检查部位的减虫率如表4所示;经统计分析,对照组与试验组兔的豆状囊尾蚴平均减虫率差异极显著(P<0.01)。实验结果表明,本发明在抗寄生虫方面具有良好的临床效果,与美国梅里亚生产的驱虫药物犬心保相比较,在驱豆状带绦虫方面具有更显著的驱虫效果。即本发明中的伊维菌素、吡喹酮和双羟萘酸噻嘧啶三者相对于伊维菌素、双羟萘酸噻嘧啶两者组合具有协同作用。

对比文件1(CN103083345,公开日 20130508)公开了一种宠物用广谱抗寄生虫的复方伊维菌素片剂,其技术效果是:采用乳糖、甘露醇、碳酸钙、糊精、微晶纤维素等,增加了片剂的适口性,给药方式方便,简单。对比文件1使用碳酸钙、微晶纤维素可使伊维菌素、吡喹酮在血中同时达到最大血药浓度,具有更加的抗虫效果。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驱豆状带绦虫方面具有更显著的驱虫效果(表3和表4)。如果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也具有这方面的技术效果,那么烦请给出现有的具体的实验数据进行对比,否则,现有技术中不记载,则说明该技术效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CN102973584A,公开日20130320)公开了一种治疗犬猫线虫病的组合物,由以下组分按重量份数混合配制而成:伊维菌素5-10份、双羟萘酸噻嘧啶10-20 份,则对比文件2中的成分与本申请中的阴性对照组(犬心保组)组分相同,由本申请中表3和表4可知,阴性对照组、空白对照组合实验组在不同检查部位的减虫率如表4所示;经统计分析,对照组与试验组兔的豆状囊尾蚴平均减虫率差异极显著(P<0.01)。本发明中的伊维菌素、吡喹酮和双羟萘酸噻嘧啶三者相对于伊维菌素、双羟萘酸噻嘧啶两者组合具有协同作用,效果更好,且本申请是针对豆状囊尾蚴,对比文件2是针对蛔虫而设计的,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且根据本申请、对比文件12中的记载,显示,本申请的三个组分的效果均优于伊维菌素、吡喹酮两者的结合以及伊维菌素、双羟萘酸噻嘧啶两者的结合,而且对于组分类的专利,其创新性就是不同物质之间的协同效果,对于本申请的组分含量,如果细分的话,每个组分元素的作用都是有其自然特性的,显然,审查员不能通过这种事后的惯用推理,就否定申请人在组分含量创新上的辛勤劳动,否定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大胆突破,否定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如果这样推论,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办法制造新的药物组合物了。有时因为一个组分的取舍或含量不同,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科学的实验包括了简单的劳动但不仅限于简单的重复实验。

由于对比文件12的效果均显著低于本申请,因此,对比文件12结合对本申请无法构成技术启示。

另外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组合物含有3种活性成分,其效果优于没有添加药物的空白试验组和只含有其中2种活性成分的阴性组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本申请没有试验证据表明本申请的三种组分具有协同效果。豆状囊尾蚴和蛔虫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寄生虫,对比文件1披露了所述药物为广谱抗寄生虫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所述广谱抗寄生虫药也可以抗豆状囊尾蚴,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其是用于豆状囊尾蚴。

申请人持不同意见,申请人认为:首先,在现有的技术中,并没有实验数据可以证明伊维菌素、吡喹酮和双羟萘酸噻嘧啶相结合的效果要优于没有添加药物的空白试验组和只含有其中2种活性成分的阴性组,根据现有技术的记载可以推断出的结论有很多种,也有可能三者相结合的效果远远低于没有添加药物的空白试验组和只含有其中2种活性成分的阴性组,而且如果是可以预期得到的效果,那么,应该有具体的实施手段,具体的、常规的、本领域人员所公知的、可以实施的实验方法或者技术,在本申请人申请该专利时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发现上述实验方法或技术,如果审查员坚持认为这个是可以预期得到的,敬请举证。其次,根据本申请的表3和表4可知,本申请将伊维菌素、吡喹酮和双羟萘酸噻嘧啶相结合后抗虫广谱性优于犬心保(主要成分为伊维菌素、双羟萘酸噻嘧啶;主要治疗蛔虫、钩虫等,但对血吸虫以及绦虫没有效果。),那么就说明加入吡喹酮后能够提高抗寄生虫咀嚼片的广谱性。再次,虽然豆状囊尾蚴和蛔虫、钩虫等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寄生虫,但是其生长习性不同,其所对应的驱虫成分也不相同,但联合用药可以提高抗虫广谱性,因此,将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名称修改为一种用于宠物蛔虫、钩虫、豆状囊尾蚴等的广谱抗寄生虫咀嚼片

另外,由于本申请实施例和阴性对照组均有多种活性成分,本申请表2中记载的用药剂量并未明确是哪种活性成分的剂量,导致本申请的试验数据存疑;为进一步证明本申请的实验数据真实可靠,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向专利局提交相关证据,以表明本申请实验数据的可靠性。鉴于实验记录是在法律上裁定科研成果真伪和归属权的最权威原始证据,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包括涉及本申请文件内容的原始实验记录。

    具体的原始实验记录请见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