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审查员对本案的辛勤审查!申请人在认真阅读第二次审查意见后,对本权利要求做出以下陈述和修改。

一、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使之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电动驱动装置包括电机、轮轴Ⅰ、轮轴Ⅱ、离合器、齿轮箱Ⅰ、齿轮箱Ⅱ;所述齿轮的轮轴位连接在所述轮轴Ⅰ上,所述橡胶轮的轮轴位连接在所述轮轴Ⅱ上;所述齿轮箱Ⅰ设置有一个转矩输出端和一个转矩输入端,所述齿轮箱Ⅱ设置有两个转矩输出端和一个转矩输入端,所述齿轮箱Ⅰ的转矩输出端与所述轮轴Ⅰ连接,所述齿轮箱Ⅰ的转矩输入端通过所述离合器与所述齿轮箱Ⅱ的其中一个转矩输出端连接,所述齿轮箱Ⅱ的另一个转矩输出端与所述轮轴Ⅱ连接,所述齿轮箱Ⅱ的转矩输入端与所述电机的转矩输出端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在爬坡时,橡胶轮支撑在轨道梁上,而齿轮与齿轨啮合,此时电动驱动装置可为橡胶轮和齿轮提供转矩输出,以提高列车的爬坡能力,爬坡效率较高,列车能够更好的在山地、河谷等地形复杂的具有大坡度区段的线路上运行”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单轨列车,其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1 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 1 也没有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且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2 及其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要求的创造性。

三、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以上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要求。请审查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继续审查,如有问题,申请人愿意继续配合答复或修改。如有问题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联系电话:17748496989

再次对审查员的审查工作表示感谢,恳请继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