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20190906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

第一:但是,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丝杆10与支板6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没有记载限位装置,不清楚固定好两夹块的位置后如何对丝杆进行限位,显然旋转电机2旋转的过程中,振动会造成丝杆与螺纹间发生相对位移,因此夹板的位置会改变,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次意见陈述是申请人经过认真阅读上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经过申请人仔细研究现做出如下答复。

首先,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支板6底部固定连接有轴承,轴承内壁与丝杆10顶部外壁固定连接”,简单来说,就是丝杆通过轴承与支板底部转动连接,在说明书中还记载到“上夹块8顶部开设有螺纹孔一,下夹块12顶部开设有螺纹孔二,丝杆10与螺纹孔一和螺纹孔二均为螺纹连接”,也就是说丝杆与上夹块和下夹块均为螺纹连接,显然旋转电机旋转过程中产生的震动难以将一个螺纹连接的上夹块和下夹块发生相对位移。

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了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若审查员老师如果不认同上述意见陈述/修改,申请人愿意继续修改申请文件和/或进一步陈述意见,恳请审查员老师不要直接驳回本申请,再给予一次修改申请文件和/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