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中部分笔误,同时适应性修改说明书。
二、关于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部分实验现象以及合成原料写法失误的说明
本发明采用的合成原料包括“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改性碳纳米管”和“丙烯基改性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其中,在原申请文件中,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改性碳纳米管的缩写为“KH550-MWCNTs”,原申请文件将“丙烯基改性烷基醇聚氧乙烯醚”误写作为“丙烯基改性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在此予以更正: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改性碳纳米管的缩写为“KH570-MWCNTs”,“丙烯基改性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更正为“丙烯基改性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其缩写为“V-AEO-Z-W”。对于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改性碳纳米管缩写的更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原申请文件中的缩写为明显笔误;对于丙烯基改性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更正,从目标产物的结构式中可以看出,目标产物聚氧乙烯醚部分不具有苯环结构,该结构应当为“丙烯基改性烷基醇聚氧乙烯醚”(下图中红笔勾勒部分),同时,原说明书第一页倒数第二段和第三页第五段上也写明了“丙烯基改性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可以作为修改依据。同时,对于烷基醇聚氧乙烯醚的改性方式,详见文献:Pu W , Jiang F , He Y , et al. Synthesis of a
novel comb micro-block hydrophobically associating
copolymer for Ca2+/Mg2+ resistance[J]. RSC Advances, 2016, 43634-43637。
合成目标产物中的丙烯基改性烷基醇聚氧乙烯醚部分
在原申请文件对本发明制备方法的描述中,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改性碳纳米管能够溶解在水中、并和其余合成原料一起形成“澄清透明”的溶液。审查员认为碳纳米管及其改性化合物均不能溶解且由于碳材料本征黑色,因此不可能“澄清透明”。配置图片如下,由于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改性碳纳米管能够均匀的分散于水中,而申请人对“溶解”和“分散”的概念理解有误,因此将碳纳米管的分散错误的理解为溶解,因此予以更正。
刚配置 放置一夜
对于实施例中的疏水缔合聚合物HAPAM,该聚合物是按照本发明同样的合成方法、不添加KH570-MWCNTs的合成产物,与本发明相比,其不具有改性碳纳米管的相应结构。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发明目标产物的结构式中含有改性的碳纳米管,2、本发明目标产物结构式中含有不含苯环的丙烯基改性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对比文件1中提出了分子侧链的首、末端或/和末端有苯环,这些苯环增加了侧链的刚性,有利于共聚物的增粘和抗盐。另外,这些位阻较大的苯环还能抑制分子侧链、主链的降解以及主链酰胺基的水解,提高共聚物的耐温性和抗老化性”,但是本发明中在分子侧链的首、末端或/和末端并不含有苯环,通过本发明的特殊结构,其一样能够达到增粘、抗盐、耐温和抗老化的作用。
针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发明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发明目标产物结构式中含有不含苯环的丙烯基改性烷基醇聚氧乙烯醚,2、本发明目标产物中的改性碳纳米管含量明显小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碳纳米管和亲水性共聚物的质量比为1-99%,即碳纳米管的质量占比大于1%,但本发明中的改性碳纳米管的质量范围为0.01%-0.05%,其含量远远低于对比文件2,因此难于对本发明构成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