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您好!
申请人仔细阅读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述意见如下:
审查员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并未清楚说明驱动机构所需的动力来源以及对驱动机构的控制单元,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
首先,感谢审查员对本申请认真细致的审查,对于审查员提出的以上问题,代理人有如下看法:本申请很清楚地描述了驱动机构包括电机和与电机相连接的谐波减速器,谐波减速器的另一端与摇杆连接,摇杆的另一端和连杆连接,连杆的另一端连接小腿支撑杆等等技术内容,并且公开了驱动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为整个膝关节外骨骼机构提供动力驱动整个膝关节外骨骼机构带动人体膝关节区域实现弯曲/伸展动作。鉴于驱动机构中包含有电机,那么电机的驱动肯定是需要用电。而现有类似的膝关节外骨骼机构有通过液压装置驱动(CN2016103352266)和电机驱动(包括外部电源驱动:CN2019103395373以及电池驱动:人工智能外骨骼“eLEGS”)两种方式。目前,驱动这类外骨骼机构的供电设备已经开发的非常完备,如果需要移动,那么大多都是采用电池为电机提供电力,而电池的设置以及与电机之间的电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并不在本申请要保护的范围之内。尽管本申请没有具体公开电池驱动这一项,但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获知通过电池驱动本申请的膝关节外骨骼机构的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并且可以实现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发明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明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