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到贵局审查员老师发来的对实用新型申请名称:一种方便医务人员操作的静脉输液头皮针的审查意见,首先申请人对贵局以及审查员林清源老师为完善本申请做出的审查工作表示由衷感谢!申请人详细研读了本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现对审查意见中的问题进行答复,以便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请审查员老师在阅读本意见答复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老师简述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实现的预期效果,并说明“说明书中记载了1-针头,2-软管,3-硬质管,4-针柄Ⅰ,5-针柄Ⅱ,6-圆套,7-限位轴,8-凸起,9-卡槽,但说明书中未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型号、参数等,说明书附图也仅仅包含方框图,因此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含糊不清、无法实现不满足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首先,申请人尊重并认为专利审查工作是一份专业且严谨的工作,对专利审查后做出的审查意见亦体现其专业严谨之精神。其说明书中提及“说明书附图也仅仅包含方框图”
方框图是指表示电路、程序、工艺流程等内在联系的图形,而本专利申请提供的并不是方框图,而是包括说明书附图1、2、3的本实用新型所述静脉输液头皮针的结构示意图,通过说明书附图1-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知晓本实用新型的形状结构,所以审查意见中所述未公开相关形状结构,申请人不能赞同。
其次,对于说明书未记载部件的型号、参数,本申请人也表示不能赞同。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方案,诸如说明书中记载的针头、软管、硬质管、针柄等等以及本申请做出的改进,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改进的结构以及说明书附图做了示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道真的不清楚头皮针的部件结构?申请人也经常查阅专利文献,从未看见过哪个专利申请必须把所有零部件的型号、参数记载公开在说明书之中(部分电学专利申请除外),只要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尽管不是最优方案,也就满足专利法26条第三款充分公开之规定。以本案举例,头皮针的针头直径大一毫米或者小一毫米,长度长一厘米亦或短一毫米,可能所属的型号、参数不同,审查员老师能否认它不能实现吗?尽管可能不是最优方案。同时,申请人为答复本审查意见,也特意查询了本领域相关专利申请,现列举几个最近公告授权的专利供审查员老师参考。比如专利名称:一种带有切割器的输液器,公开(公告)号:CN209221179U,公开(公告)日:2019-08-09,申请人: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专利名称:一种输液器用防针刺穿刺器及包含它的输液器,申请日:2018-11-21公开(公告)号:CN209301882U,公开(公告)日:2019-08-27申请人:南京市中医院的专利文本中,诸如输液器、头皮针、穿刺器、软管等均没有公开部件的具体型号、参数。又如专利标题名称:蛙心插管,公开(公告)号:CN209447401U ,公开(公告)日:2019-09-27,申请人:复旦大学,专利文本中没有公开相关的部件的具体型号、参数,且在说明书中【0043】段还特意记载了“上述结构中,不同型号的储液筒体21和不同型号的储液筒体21可随意组合,能够满足多种规格实验的要求,有效提高了通用性。……可以理解的是,不同型号的插管管体22的管径不同、和/或尖度不同、和/或长度不同、和/或材质不同等;不同型号的储液筒体21的储液量不同、和/或材质不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举的专利,均符合专利法26.3条,依法获得了专利权。
所以针对上述审查意见中的问题,申请人认为以上陈述已经澄清了审查员老师的质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实现预期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可以实现,满足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附图为发明人当初申请专利时准备的技术交底书局部。
另外需要向审查员老师说明的是,本申请人虽是职业技术学院,申请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属于医疗护理相关的专利申请,是因为本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是本学院的护理分院的师生,所申请的专利与发明人学科相关,属于正常申请,是发明人在日常工作学习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申请人作为职业院校,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一线工作人员,深受用人单位好评,申请人也鼓励师生在平常工作学习中积极创新。请审查员老师切勿认为本申请是非正常或者编写之申请!
再次感谢贵局和审查员对本案审查的辛勤付出!如果审查员对本案还有其他问题,请审查员老师给予申请人再次修改答复的机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