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1121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号为201820945901.1的专利申请(以下称本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审查员认为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求人不服该决定,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该复审请求。具体复审理由如下:

一、关于审查员驳回决定的论述:

审查员认为:“说明书中记载了1-针头,2-软管,3-硬质管,4-针柄Ⅰ,5-针柄Ⅱ,6-圆套,7-限位轴,8-凸起,9-卡槽,但说明书中未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型号、参数等,说明书附图也仅仅包含方框图,因此,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实用新型,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的上述评述,请求人不服,具体如下:

首先,审查员提及的“说明书附图也仅仅包含方框图” 的意见是错误的。方框图是指表示电路、程序、工艺流程等内在联系的图形,而本专利申请提供的并不是方框图,而是包括说明书附图123的本实用新型所述静脉输液头皮针的结构示意图,通过说明书附图12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知晓本实用新型的形状结构,所以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提及的“说明书中未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请求人不能赞同。

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针头、软管、硬质管、针柄等部件均为本领域常用的部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知晓上述部件的结构形状。在《专利申请指南》中,明确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并且在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也明确说明“而现在临床上的静脉输液头皮针统一形式,是由透明软管、针尖、针柄三个部位构成”,试问,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难道不知晓上述部件的形状结构?

至于限位轴、凸起、卡槽属于本申请对现有技术做出的形状构造的改进,根据专利发第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并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技术方案中对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改进必须公开相应的型号、参数,也并不是所有的对形状、构造的改进都一定具有固定的型号和/或参数。

第三、由于没有公开部分部件的具体型号、参数,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就被审查员定义为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实用新型的判定,导致本专利申请不满足专利法的规定因而不能获得授权,请求人不能赞同。如上,请求人已经陈述了相关理由,在此,请求人再举出如下现有技术:

1)公开(公告)日:2011-08-17,申请号:CN201120012654.8,专利名称:多功能安全输液器的专利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包括排气管、茂菲滴管、调节阀、肝素帽、头皮针等等,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2)公开(公告)日:2013-03-13,申请号:CN201220299392.2,专利名称: Ⅲ型自动排气分装输液器的专利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包括有头皮针、输液管、排气管、三通、滴管等等部件,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3)公开(公告)日:2015-06-24,专利名称: 带切断保护器的静脉采血针,公开(公告)号:CN102940498B 的专利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本发明包括静脉刺入针头、负压采血针头以及连通它们的软管……等,但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4)公开(公告)日:2017-08-11,申请号:CN201620727817.3,专利名称:静脉采血针的专利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部件包括有头皮针、针管、蝶状针柄、采血针头、输血管等等,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5)公开(公告)日:2018-06-08,公开号 CN207462079U,专利名称:一次性两用型动静脉采血装置,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引流管、三通阀、管塞穿刺针、头皮针、注射器等等部件,但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类似现有技术数量庞大,在此不一一例举。首先可以肯定是,上述专利肯定是依法获得的授权。有大量的本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在不公开这些部件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时依然获得了专利权,其原因是不同型号的针体、管体管径不同、和/或尖度不同、和/或长度不同、和/或材质不同,不同型号、参数的部件可随意组合,但这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综上,请求人认为,审查员的驳回理由是没有依据的,是难以让请求人接受的。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论述: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说明书中,背景技术中所述的:现在临床上的静脉输液头皮针统一形式,是由透明软管、针尖、针柄三个部位构成,其中针柄为单一的直柄,安装位置完全固定,不仅不利于医护人员培养良好的持针习惯,也不便调控持针角度,同时对于常用手为左手的医护人员也造成了困扰,不方便操作。

如上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a、目前的静脉输液头皮针不利于医护人员培养良好的持针习惯,也不便调控持针角度;

b、目前的静脉输液头皮针不便于常用手为左手的医护人员的操作。

2、技术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请求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

一种方便医务人员操作的静脉输液头皮针,包括依次连接的针头、硬质管以及软管,所述硬质管设置有针柄,其特征在于:所述针柄有两个,且分别为针柄Ⅰ以及针柄Ⅱ;所述针柄Ⅰ固定且垂直连接在所述硬质管上;所述针柄Ⅱ垂直连接在所述硬质管上,且能够以所述针柄Ⅰ为零度角,以所述硬质管为转动中心进行正负90°的偏转;所述针柄Ⅰ与所述针柄Ⅱ可拆卸式连接。

3、可实现的预期技术效果:

采用上述的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静脉输液头皮针在现有固定式针柄的基础上增设了一个活动性针柄,两个针柄之间可形成一个夹角,利于医护人员培养良好的持针习惯,便于调控持针角度;由于针柄Ⅱ也可相对于针柄Ⅰ的角度可进行正负90°的调节,因此能够同时满足常用手为左手和右手的医护人员,减少了现在临床头皮针的局限性。

如上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已解决了上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所以,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另外请求人需要向复审委员会说明的是,本专利申请人虽是职业技术学院,申请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属于医疗护理相关的专利申请,是因为本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是本学院的护理分院的师生,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学科相关,是发明人在日常工作学习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申请人作为职业院校,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一线工作人员,深受用人单位好评,申请人也鼓励师生在平常工作学习中积极创新。请审查员老师切勿认为本申请是非正常或者编写之申请!

基于上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申请是符合专利法第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特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上述申请文件及陈述理由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