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到贵局审查员老师发来的对实用新型申请名称:用于管道整理的多效排管夹的审查意见,首先申请人对贵局以及审查员林清源老师为完善本申请做出的审查工作表示由衷感谢!申请人详细研读了本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现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并对审查意见中的问题进行答复,以便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请审查员老师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阅读本意见答复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一、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将权利要求36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367,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编号,申请人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二、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老师简述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实现的预期效果,并说明“说明书中记载了1-单元卡板,2-标签区,3-挂环,4-管卡槽,5-防脱盖板,6-可折叠连接件,7-魔术贴,8-输液管,但说明书中未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型号、参数等,说明书附图也仅仅包含方框图,因此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实用新型,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的上述评述,申请人不能赞同,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审查员提及的“说明书附图也仅仅包含方框图” 的意见是错误的。方框图是指表示电路、程序、工艺流程等内在联系的图形,而本专利申请提供的并不是方框图,而是包括说明书附图12的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通过说明书及附图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知晓本实用新型的形状结构,所以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提及的“说明书中未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申请人不能赞同。

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魔术贴、输液管等部件属于现有技术,均为本领域常用的部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知晓上述部件的结构形状。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试问,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难道不知晓上述部件的形状结构?

至于“单元卡板、标签区、挂环、管卡槽、防脱盖板、可折叠连接件”属于本申请对现有现有技术做出的形状、构造的改进,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并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技术方案中对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改进必须公开相应的型号、参数,也并不是所有的对形状、构造的改进都一定具有固定的型号和/或参数。

第三、由于没有公开部分部件的具体型号、参数,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就被审查员定义为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实用新型的判定,申请人不能赞同。如上,请求人已经陈述了相关理由,在此,请求人再举出如下现有技术:

1)公开(公告)日:2011-08-17,申请号:CN201120012654.8,专利名称:多功能安全输液器的专利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包括排气管、茂菲滴管、调节阀、肝素帽、头皮针等等,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2)公开(公告)日:2013-03-13,申请号:CN201220299392.2,专利名称: Ⅲ型自动排气分装输液器的专利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包括有头皮针、输液管、排气管、三通、滴管等等部件,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3)公开(公告)日:2015-06-24,专利名称: 带切断保护器的静脉采血针,公开(公告)号:CN102940498B 的专利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本发明包括静脉刺入针头、负压采血针头以及连通它们的软管……等,但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4)公开(公告)日:2017-08-11,申请号:CN201620727817.3,专利名称:静脉采血针的专利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部件包括有头皮针、针管、蝶状针柄、采血针头、输血管等等,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5)公开(公告)日:2018-06-08,公开号 CN207462079U,专利名称:一次性两用型动静脉采血装置,说明书文本中记载了引流管、三通阀、管塞穿刺针、头皮针、注射器等等部件,但没有公开这些部件的形状结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依然获得了专利权。……

类似现有技术数量庞大,在此不一一例举。首先可以肯定是,上述专利肯定是依法获得的授权。有大量的本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在不公开这些部件的具体型号、参数等信息时依然获得了专利权,其原因是不同型号的针体、管体管径不同、和/或尖度不同、和/或长度不同、和/或材质不同,不同型号、参数的部件可随意组合,但这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三、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论述: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说明书中,背景技术中所述的:临床上许多危重症的患者,往往需要同时输入多种不同类型的液体,而出于保护患者静脉的初衷医护人员会给患者连接三通管等管道,然后汇集到一个静脉管道输入到患者的体内。虽然这样能够很好的保护患者的静脉,避免了多次穿刺,但是多根管道会导致护理人员操作不方便,同时不能很快的把管道区分开来,加重了医护工作人员工作的繁杂性。如上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的静脉输液多根管道会导致护理人员操作不方便,导致医护人员操作繁杂。

 

2、技术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请求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

一种用于管道整理的多效排管夹,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依次连接的单元卡板,相邻两块所述单元卡板之间可折叠式连接;所述单元卡板设置有用于卡住输液管的管卡槽以及用于粘贴输液管类别标签的标签区;相邻两块所述单元卡板之间通过可折叠连接件连接;所述管卡槽的槽口处设置有用于防止输液管滑出的防脱盖板;所述单元卡板设置有魔术贴,折叠时相邻两块所述单元卡板之间通过魔术贴粘接。

3、可实现的预期技术效果:

该多效排管夹设计有多个管卡槽,每个管卡槽对应一个标签区,可有序的排列输液管,避免管道过多交叉,更利于区分,减少了医护人员工作的繁杂性,且可重复使用,由于为可折叠式结构,因此便于储藏。如上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已解决了上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所以,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另外申请人需要向审查员说明的是,本专利申请人虽是职业技术学院,申请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属于医疗护理相关的专利申请,是因为本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是本学院的护理分院的师生,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学科相关,是发明人在日常工作学习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申请人作为职业院校,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一线工作人员,深受用人单位好评,申请人也鼓励师生在平常工作学习中积极创新。请审查员老师切勿认为本申请是非正常或者编写之申请!

综上所述,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实现该实用新型,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再次感谢贵局和审查员对本案审查的辛勤付出!如果审查员对本案还有其他问题,请审查员老师给予申请人再次修改答复的机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