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现将原申请文件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明显无益,脱离了社会需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审查员老师提出的护栏遇水生锈、产生细菌等问题,申请人进行解答,现今园林用护栏广泛使用PVC材料的管材(如图所示),即聚氯乙烯材质,其优点是材质重量轻便,遇水不会生锈腐蚀,可广泛运用于室外。
本申请的组合式园林护栏亦可以选择PVC材料。但同时因其主体为塑料材质,其质量较轻,稳定性具有欠缺,所以本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进水口,可用于向护栏长杆的内部加注水,配合置于其内部的增重金属球板,从而一定程度上增加护栏的本体重量,进而增加稳定性;(须注意的是,在本申请方案的权利要求中,“所述护栏长杆(2)表面的一侧设置有进水口(8),且进水口(8)与增重金属球板(11)相互配合。”作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限定,并非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只是可以作为一种优先方案实施),在实际实施方案时,可以将本方案中的增重金属球板进行刷漆可以进一步防止内部出现锈蚀的现象。但世间万物都是相对的,正如所有设置在室外的设施,如果其结构含有钢、铁,即使涂刷多次油漆后,在长时间经过风吹日晒雨淋后都会不同程度的锈蚀,这是难以避免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解释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现有的园林护栏不便于安拆、易倾倒以及阻拦效果差的技术问题,能够实现提高稳定性、便利程度等预期效果,是一个完整的可以实现的技术方案。而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也并非是指某个技术方案完全没有缺点,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通俗的讲,瑕不掩瑜,能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即可。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技术方案明显有益,未脱离社会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